正義網鎮江5月10日電(記者何慧敏 通訊員陳浩)作為工程項目監管人員的何某、田某二人,本應履行好項目把關職責,卻受不住誘惑,在明知項目不符合驗收要求的情況下,接受施工方請托,違規辦理考評手續,造成國家財產損失達850余萬元。近日,經江蘇省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無中生有”
現場考評表上的分數是在辦公室“商量”出來的
(資料圖片)
何某和田某是江蘇省鎮江新區某工程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現場考評工作,具體來說,就是受理施工方提交的考評申請后,到現場查看文明施工措施情況并在相關考評表上打分、簽字。而這些考評表將被施工方報送到招標管理部門,作為結算相關考評費用的依據。
2016年8月至9月,兩人接到對轄區內某安置房工程項目開展現場考評工作的任務。該項目曾經發生過安全事故,并且項目已經竣工,超過了考評節點,依據相關規定,該項目不符合計取現場考評費的條件,作為一線監管人員的何某、田某對此心知肚明。但在業務單位的請托賄賂下,收到“好處費”的二人竟同意為該項目補辦考評手續。
考評手續該如何辦理?二人自有辦法。他們先準備了一份空白的考評表,在未去現場檢查的情況下,二人在辦公室分析討論,根據之前甲方、監理等單位的評分預定出分數段,然后逐項打分,“湊”出考評的總分,隨后分別簽字確認。為謹慎起見,何某還提出不要寫簽字時間,遇到問題可以辯解稱“分數是在現場考評時打的,只是忘了簽日期,而非后續補辦”。
除了上述安置房工程項目,何某、田某還“故技重施”,還為另一業務單位補辦了考評手續。二人的行為致使上述工程付款中未扣除相關費用,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850余萬元,二人分別收受業務單位賄送的錢款12萬元。
“欲壑難填”
他們認為受賄是對自己辛勤工作的“回報”
何某、田某二人除濫用職權犯罪,還多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受賄行為涉及項目執法檢查、安全監督等多個方面。二人從接受宴請、逢年過節收受所謂“節禮”到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大肆收受、索取賄賂。
據何某供述,最開始他也婉拒一些禮金,但是“盛情難卻”,還是接受了,“錢掙得很容易又不用承擔什么責任”,他甚至覺得這是對自己辛勤工作的“回報”。隨著貪欲的不斷增長,二人認為,收受業務單位的一些財物不過是“人情往來”“行業潛規則”,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現象,不收的話就是與“大環境”格格不入。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田某在對同一個項目的執法檢查過程中,先后在項目現場或者辦公室等地點收受他人財物十余次,每次千元到上萬元不等。何某不僅大肆收受他人財物,在調離一線執法崗位后,還編造“打點關系”“收取專家評審費”等事由向他人索取賄賂達10余萬元。
“查漏補缺”
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幫助案發單位規范履職
案件雖然已告一段落,但風險點尚未根除。檢察機關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現場考評工作監管不到位、執法檢查制約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向該工程監管部門的主管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書,提出完善現場考評工作資料、強化印章審批管理、健全臺賬歸檔管理等建議。
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主管單位高度重視,專門召開黨委會專題進行通報剖析,并責成該部門對自身監管流程、內部管理、廉政教育等進行深刻反思并予以整改落實。目前,該部門已針對檢察建議書的內容逐條細化,修訂《廉政風險防控清單》,逐步建立健全行風監督員、現場回訪、邀請派駐紀檢組定期走訪調研等內外監督機制。
小檢說法: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工程建設領域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腐敗問題易發高發。項目監管者濫用職權,讓違規工程“上馬”,工程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存在安全、環保等隱患,損害的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項目監管單位應當全面梳理排查各環節的廉潔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強化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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