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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日子,河南省正陽縣檢察院檢察官王宏彥一有空閑就翻看以往辦理的民事監督案件,從中梳理爭議焦點,總結經驗,思考如何更好地實現精準監督,最大化發揮民事檢察權力監督和權利救濟的雙重作用。有一回,他正翻閱卷宗時,“李某勇”的名字又一次闖入他的視線。
2022年8月的一天,王宏彥到法院查閱卷宗,恰逢李某勇一行人在反映一起執行案件存在問題,“錢早給了,房子也住了很多年,現在還讓再繳一次房款,我們不服”。李某勇等人激動的言語引起了王宏彥的注意。
他們是否真的已支付過購房款?為什么直到銀行卡被凍結時才來反映問題?帶著這些疑問,王宏彥給李某勇留下聯系方式,告知他如果對法院判決有異議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幾天后,李某勇等4人以不服法院判決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這起案件緣起于一樁購房買賣合同糾紛。早在2011年6月,車某開發某村新農村建設項目,由于資金周轉困難,遂拉楊某保入伙,雙方口頭約定開發的房子由楊某保出售和開收據。其間,該村村民李某勇等4人先后以17萬元每套的售價從車某處購得房屋,車某分別向他們提供了收據。之后楊某保得知4人已入住,但自己并未收到購房款,故以辦理房產證為由欺騙李某勇等4人簽訂購房合同。2014年10月,項目所有工程完工,車某跑路,楊某保以李某勇等4人未支付購房款為由,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勇等4人承擔還款責任及違約金。
李某勇等人向正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后,承辦檢察官經調查核實發現,2014年10月23日,一審開庭時楊某保的代理律師、李某勇等4人出庭,車某未出庭作證。庭審中,李某勇等4人出示車某的收據表示已支付過房款,對簽訂購房合同一事未提出異議。因證據不足,李某勇等4人的收據無法得到證實,法庭未采信4人的證言,而是依法判決4人承擔還款責任,并使用郵寄方式送達了判決書。然而,李某勇等4人實際未收到該判決書,回執單上在沒有本人簽名捺印的情況下卻顯示已簽收,法庭未經核實就結案,存在明顯的程序不當情形,侵犯了李某勇等人的上訴權。
經分析研判,檢察官認為,證明車某和楊某保是合伙關系,成為突破此案的關鍵。在檢察官的引導下,李某勇等4人又提供了新證據,包括房款收條、村委會證明、車某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稅證、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復、車某的證人證言等。
“有了這些證據就可以證明案外人車某與楊某保為合伙關系,以及李某勇等4人已向車某支付房款的事實。車某和楊某保合伙時的售房口頭約定,李某勇等4人不可能得知,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勇等4人可以依法取得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王宏彥說。
2022年9月19日,正陽縣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12月1日,法院裁定再審。再審開庭時車某出庭作證,證明與楊某保的合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裁定撤銷原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這個房子總算可以安心住下去了!以前不知道怎么辦,也不知道找誰,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對檢察院的職能有了更多的了解。”李某勇事后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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