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你們和破產管理人共同努力,兩三千萬元的資產就被這起‘假官司’給騙走了!”今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虛假訴訟案件的第三方債權人代表專門向承辦檢察官表達了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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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甌海區檢察院接到鹿城區法院移送的一件線索,稱該院在審理一起破產領域監督案件時,發現疑似虛假訴訟涉及甌海區法院的生效調解書。甌海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當即就此線索展開調查核實工作。
檢察官調查發現,破產企業為浙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案件涉及的公司還有甌海區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法定代表人為周某,董事長為吳甲。
2017年1月17日至24日,李某、吳乙、吳丙、潘某及房產公司分別向貸款公司借款,共39筆合計2624萬元,借款期限三個月,由房產公司以其名下的35套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2017年5月11日,貸款公司將房產公司、李某、吳乙、吳丙、潘某訴至甌海區法院,要求5名借款人共同償還借款及相應利息,若逾期無法還款,要求對房產公司位于甌海區的35套房產進行拍賣、變賣并從折價款中優先受償。訴訟中,各方均對借款無任何異議并同意調解。
“這看似尋常,但是我們一經梳理,就發現了諸多疑點。這起涉及上千萬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從開庭到調解僅用了27天。庭審過程中,原告和被告未發生任何對抗性爭議,這明顯不符合常理……”承辦檢察官分析后認為。
檢察官還發現,借款人吳乙、吳丙、潘某均系貸款公司董事長吳甲的親屬,這些關聯人員向貸款公司借款,卻由房產公司無償提供房產抵押,十分異常。此外,39筆合計2624萬元的借款都發生于當年的1月17日至24日,時間過于集中,且僅設定了3個月的借款期限,期滿即向法院提起訴訟,“高效”得讓人生疑。
通過審查破產管理人提供的賬戶流水,檢察官發現,貸款公司在借款時賬面僅有364萬余元,根本不具備出借條件。2000余萬元的借款實際上是貸款公司通過循環走賬偽造出來的。
經進一步查詢裁判文書和詢問破產管理人,檢察官發現房產公司目前已經確認的債務有3億余元,剩余資產僅是拍賣35套房產所得的5000余萬元。如果貸款公司偽造的優先債權得到確認,那么它將從房產公司剩余的5000余萬元中直接分走3000余萬元(包含利息),這將嚴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該案有必要依法啟動監督程序。為提升辦案透明度,更好地借助專家智慧,2022年8月22日,甌海區檢察院就該案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溫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民事領域知名律師及人民監督員同堂聽證。貸款公司代表周某、吳甲及其代理律師、房產公司破產管理人作為當事方參與聽證。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情況以及擬作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雙方當事人分別作了陳述。
經過討論,聽證員們一致認為該案應當依法監督法院啟動再審。結合聽證會上形成的共識,甌海區檢察院經審查后于同年8月26日依法向甌海區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今年3月22日,甌海區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原審當事人以調解方式惡意串通,非法獲取利益,在性質上屬于虛假訴訟行為,于是依法撤銷了5份原審民事調解書。
“破產案件一直是虛假訴訟的‘重災區’。在破產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包括以通過虛假訴訟取得的生效法律文書申報債權,是虛假訴訟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虛假訴訟行為不僅會侵害第三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必須嚴厲打擊?!背修k檢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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