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群眾關于完善商品房公攤面積相關規定的呼聲持續不斷。為解決好人民群眾在住房方面的急難愁盼問題,我建議,盡快制定出臺商品房公攤面積的相關規定,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規范商品房公攤面積規定 讓群眾住得舒心稱心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鞍山市恒潔環衛綠化服務有限公司友好標段垃圾清運工 莊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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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在商品房交易市場中,公攤部分是客觀存在的。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開發商公攤面積計算不透明,少數開發商隨意變更約定的公攤面積的現象引發購房者不滿。
我在調研中發現,商品房公攤面積呈擴大趨勢——從最初的10%以下,到現在動輒30%、40%,導致實際得房率低于預期。我認為,這與商品房提檔升級、增加電梯數量、公共區域面積增加等有關,也與開發商的暗箱操作有關。如,有的開發商將地下車位出售給購房者后,又將地下車位計入公攤面積要購房者分攤費用。按照規定,業主對于公攤面積部分享有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公攤面積上設置廣告、車位等帶來的收益,很少有業主享受到,造成“只公攤成本,不公攤收益”的局面。
此外,購房者不僅在購房時要為公攤面積買單,并且每年的物業費、供暖費等都要繼續為公攤部分付費。由此,購房者取消商品房交易中的公攤面積的呼聲日漸增高。
我認為,取消商品房交易中的公攤面積不可能一蹴而就。對已經購買房產的人來說,其會面臨房產證變更的問題,而重新測量面積和變更手續工作量很大。現行的物業費、暖氣費等費用也都是以建筑面積為計量標準。此外,“一刀切”取消公攤面積,可能會直接影響開發商對公共區域的投入,進而影響小區的居住環境和整體品質。
相比取消公攤面積的呼聲,我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無疑更具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首先,厘清公攤標準。制定詳細方案,完善各方標準,明確公攤的區域,明確公攤面積的最大比例、收費標準、測量方式,讓群眾放心繳費、愉快繳費,減少、避免相關爭議。
其次,引進懲罰賠償機制。出臺懲罰賠償辦法,明確賠償數額,對開發商隨意擴大公攤面積、超過合理誤差的,按照規定對開發商進行處罰,也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標準,要求其給予購房人公攤面積費用一定倍數的賠償,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最后,落實公攤收益。有關管理部門和業委會應監督物業,建議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部門監督開發商上級主管部門主動履職,防止侵害公共利益,按照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將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業主共享,讓業主在為公攤面積買單的同時也能從公攤面積中受益。
(采訪整理:通訊員姚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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