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對過往經歷只字不提
海南洋浦:辦案時察微析疑挖出犯罪嫌疑人曾被判緩刑的事實
檢察官在分析研究案情。
(資料圖)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在審查一起詐騙案時,察微析疑,挖出犯罪嫌疑人崔立勝隱瞞的此前因犯罪被判緩刑的事實。經該院提起公訴,2022年10月21日,洋浦經濟開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判崔立勝的緩刑,與新犯的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責令其分別退賠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61.61萬元。
崔立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今年2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結事未了,該院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注冊公司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問題,于5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收到檢察建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即研究整改方案,并開展專項檢查活動,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源頭把控。
不提過往經歷引發懷疑
2022年3月,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崔立勝涉嫌詐騙罪移送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張風一在審閱案卷時發現,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明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5起詐騙犯罪事實的筆錄和鑒定結論一應俱全,且證據充分,公安機關的偵查、預審程序合法。他感覺這就是一起普通的詐騙案。
隨后,張風一和同事來到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崔立勝。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崔立勝如實交代了5次詐騙的犯罪事實,但對檢察官提出的“來洋浦之前在哪里工作”的問題卻只字不提。
張風一仔細觀察崔立勝的言行舉止后,不動聲色地對他說:“關于之前的工作經歷,你不說公安機關也會查到。但如果你隱瞞犯罪事實,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是會受到從重處罰的。”
聽到檢察官的這番話,崔立勝有些不情愿地交代了他在深圳曾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緩刑的情況。
于是,檢察官列出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查明:2014年5月1日,崔立勝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逮捕,6月20日被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7月2日被宣告緩刑釋放,緩刑考驗期為2014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
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行騙
在緩刑考驗期間,崔立勝看好海南經濟發展的前景,便來到海南。2017年9月12日,他注冊成立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017年8月初的一天,崔立勝經他人介紹結識了莊一明,他謊稱能通過關系在海南洋浦石化公司拿到工程項目,要求對方提供前期協調關系拉項目的費用,莊一明表示同意。后來,崔立勝以招待領導、給領導送禮等名義,先后騙取莊一明財物共計30萬元。
2018年4月,崔立勝以可以幫助協調一些項目給王田元作為幌子,騙取王田元6萬元。
公安機關在全面補查崔立勝在深圳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緩刑的案情后,再次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崔立勝的行為屬于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情形,應實行數罪并罰。
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2022年3月23日,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以崔立勝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10月21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判崔立勝的緩刑,與新犯的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責令其分別退賠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61.61萬元。
崔立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今年2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崔立勝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崔立勝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文中涉案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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