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春天,是自媒體的季節。適逢北京冬奧會盛事,“春風如貴客,一到便繁華”。全世界體育迷借助各種數字平臺、社交媒體、短視頻觀摩賽事。國際奧委會的社交媒體賬號在冬奧會期間的瀏覽量達到27億人次,很多明星運動員的自媒體賬號評論量也達到10億條。
這是數字傳媒時代的縮影。
“自媒體”的中文概念,譯自于Dan Gillmor在2004年出版的著作《We the Media》。作者描述了一種新的社會生態,即草根記者如何擺脫傳統大媒體的控制,利用網絡從事新聞報道。隨著媒介環境的變遷,中國迎來了全民參與的傳播模式。1987年,中國發出了第一封電子郵件“越過長城,我們能夠到達世界任意角落”,開啟了互聯網時代;2000年,搜狐、網易、新浪等綜合門戶網站上市,標志著網絡媒體的出現;2002年,博客正式進入中國,網民們不再滿足于“沖浪”瀏覽海量信息,開始追求社會交往意義的互聯,標志著網絡自媒體在中國拉開序幕;二十年后的今天,隨著通信技術、云計算技術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日趨成熟,網絡社會已現雛形,自媒體已經成為社會信息傳播的主要形態。
社會變遷日新月異,自媒體帶來的法律挑戰是全方位的。傳統的信息傳播模式是“一對多”的單向度,數字媒體則是“多對多”的多向度。此前,通過新聞出版的相關法律規范,政府能夠充分管控媒體運營,從信息源頭上實施治理;在自媒體時代,“人人皆為信源”,以往的制度規范難以適用于網絡媒體。從權利沖突的角度觀察,紙質新聞傳播存在公眾知情權與媒體表達自由之間的張力,法治精神在于如何讓“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如今,微博、抖音、快手等種類繁多的自媒體,卷入十分激烈的網絡話語競爭。自媒體涉及信息發布者、網絡平臺、平臺用戶、社會公眾、政府等諸多利益相關者,容易引發廣泛的權利沖突,尤其容易導致對個人隱私的侵害。設想一位網民的真實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年齡、性別、指紋、基因、宗教信仰、病史、婚姻狀況、身份證號碼等被自媒體泄露,將會給他/她造成多么不可逆的侵害。
那么,在自媒體侵權案件聚訟紛紜的大數據時代,法律如何抑惡揚善,遏制濫用數字鴻溝的“技術作惡”?這成為立法者和裁判者迫切需要思考的議題。
在眾多論及自媒體侵權的著述中,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我的信息誰做主》專著別具一格。本書作者高斌博士將其研究觸角不只停留在“就法言法”層面,而是力圖從媒體視角洞悉法律,從法律視角評判媒體。譬如,在探討“自媒體環境下的隱私權”時,作者對自媒體形態的考察絲絲入扣,內容翔實又不失洗練;在探討“隱私的法律屬性”時,對隱私與信息、隱私與隱私權兩組概念的區分,邏輯脈絡清晰,可謂條分縷析,遵循了法教義學的分析范式。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傳媒視角如此,法律視角亦然。作為復雜的社會現象,隱私承載著人格尊嚴的法律價值;作為技術進步的產物,自媒體促進了網絡社會的信息流通,是《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言論自由原則在虛擬空間的延展。隱私、信息、自媒體,均需要體系化的思考,而不是碎片化的認知,這正是貫穿全書的方法論主線。
細心的讀者會發現,書中不乏傳媒視角與法律視角成功結合的分析實例。譬如,作者引入文化與傳播教授尼森鮑姆的“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用于解決隱私保護的邊界問題。現有的規范法學分析,通常是借助“一般條款+列舉規定”的類型化方法,來界定敏感信息和隱私的范圍,使其訴諸法律保護。此種裁判方法過于固化,忽略了民眾在不同場景中對隱私和信息有不同的敏感度。同樣的信息,在某一情境脈絡中是敏感信息,在另一情境脈絡中則可能不是敏感信息。依據常識不難理解,財產狀況、健康狀況、婚史等個人信息置放于征婚平臺,是合理的信息使用;但上述信息若被用于消費者購物的自媒體所披露,則構成隱私侵權。如何判定個案中是否存在合理的隱私期待,向來是司法裁判的難題。“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提供了一種有說服力的理論框架,它不是一勞永逸式地為隱私貼上類型化標簽,而是著力于動態觀察信息的使用過程——誰在收集信息?誰在分析信息?誰在傳播信息?把信息傳播給誰?作者在書中主張,隱私權在自媒體場景中存在不同的內涵,應該細化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實現言論自由與隱私保護的法益平衡。作者的學說見解,有助于裁判者識別合理的隱私期待,具有規范意義。
本書是一部法學著作,但其論題的價值超越了法學范疇。隨著人類社會正式步入web 3.0時代,一切皆可數字化,所有人都不可逆地被卷入了一個信息時代。互聯網出現“時空壓縮”現象,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大幅度收窄,信息時差接近于零。民眾在享受生活便利的同時,虛擬生態衍生出諸多社會問題。在商業利益的驅動及算法技術的加持下,數字媒體個性化推送,讓網民“看我所看,聽我所聽”,形成桑斯坦所言之“信息繭房”,導致群體極化,蠶食社會共識,甚至滋生極端主義。欲把民眾從算法偏見中擺脫出來,不作繭自縛,需要法律的、技術的、政治的、文化的及道德的因素協力運行,讓網絡生態系統的外部干預和自行調節并存,抑制網絡內容生產者(自媒體)潛在的機會主義行為。作者主張建立以法律規制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隱私侵權救濟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互聯網綜合治理的觀念。與打著“馴化自媒體”旗號的一些觀點不同,作者強調通過行業自律來醇化網絡生態。譬如,應鼓勵網絡服務提供商成立隱私保護協會,設立網絡隱私達標認證機構,淡化政府主導的剛性色彩。此思路蘊含的邏輯在于,讓自媒體平臺作為信息傳播的“把關人”,以市場機制彌補政府管制的失靈。作者的見解究竟能否遏制自媒體隱私侵權,尚待實踐檢驗;但可以預料的是,一個公平競爭的信息市場,能減弱技術進步所帶來的負效應,讓自媒體受眾跳出“信息繭房”的牢籠。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書的學術貢獻不止于法學。
法律既需要穩定,又必須變革。面對前所未有的技術進步和社會變遷,法律人不能離經叛道,又不能故步自封。自媒體在中國已經誕生了整整二十年,從“摸著石頭過河”,到“修好剎車再上路”,法律制度過了不斷變革的試錯階段。如今,我們雖然走入了民法典時代,并頒布了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但正如書中提到的,在如何實施與適用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解釋。處理好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通過合作治理方式開展對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完善,將是未來一段時間我國數據治理的重要任務。
(作者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版面編輯:陳章] [責任編輯:高文雯]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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