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資料圖】
長期患精神障礙的老人獲得妥善照管
檢察機關協同多方解決精神障礙患者監護缺位難題
檢察官與居委會工作人員幫楊某甲補辦銀行卡。
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聯合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徐匯區民政局等單位,專門簽署工作方案,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大額財產作為醫療備用金在公證處提存、小額活期財產由監護人委托醫院代管的財產保障模式,確保老人今后領到的每一筆退休金和補貼,都能夠用在他自己身上。
近日,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聯合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徐匯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衛健委、區殘聯、區公證處等單位,聯合制定、簽署了工作方案,在該市首創精神障礙患者醫療生活備用金提存機制。
檢察機關為何要推動建立精神障礙患者醫療生活備用金提存機制?該機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這一切要從一名罹患精神疾病的老人說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
楊某甲年近七旬,自1996年11月12日起因罹患精神分裂癥,一直在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他的身份證、社保卡以及每月固定領取退休金、殘疾人補貼的銀行卡,均由平時居住在外地的監護人、弟弟楊某乙實際掌控。
2015年7月,楊某甲突發疾病,出現高熱、嘔吐癥狀,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的醫護人員緊急聯系楊某乙,讓他來探望哥哥,但均遭到拒絕。不僅如此,楊某乙還拒絕用其代為保管的社保金、退休金等本屬于楊某甲的財產,繼續繳納相關治療費用,并在之后長達7年的時間內,拒絕履行監護人的一切責任。2021年,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工作人員專門來到外省市找到楊某乙,希望其能夠履行監護人義務,但卻沒有任何結果。本來,楊某甲的退休金和相關社保金能夠支付治療費用,但由于監護人拒不支付,導致楊某甲只能一直拖欠大額醫療及護理費。
據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工作人員介紹,隨著楊某甲年齡的增長,他遭遇重大、突發疾病的可能性日漸增大,會涉及轉院、急救、后續治療等醫療流程,但這些都是需要監護人同意的,如果哪個流程卡住,危及的是他的健康甚至生命。
唯一的監護人不作為,讓無父無母也無配偶、子女的楊某甲陷入了困局。
能不能給楊某甲換一個監護人?在沒有其他近親屬的情況下,該找誰?楊某乙拒不交出楊某甲的證件、銀行卡,又該怎么解決?對于醫療機構而言,這些問題無法解決。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解困局
“檢察院有支持起訴制度,或許能解決問題。”一名律師聽說了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面臨的困境后,建議對方將此事作為民事支持起訴的線索移送給徐匯區檢察院。接到線索后,徐匯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浦亮迅速核實相關情況,并找到了解決問題的關鍵:幫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楊某甲找一個既符合法律規定,又愿意承擔責任的新監護人。
根據楊某乙確系楊某甲唯一的近親屬,且怠于履行監護人職責的事實,檢察官想到了指定監護。“根據民法典第31條、第36條的規定,在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情況下,有關個人、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
于是,檢察官聯系到楊某甲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經溝通,居委會表示愿意擔任楊某甲的監護人,但同時也提出,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需要檢察機關在后續司法程序中支持起訴。
“由于現有監護人拒不配合,后續司法程序確實相對復雜。”浦亮介紹說,由于楊某甲是成年人,因此首先需要法院宣告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后再證明楊某甲符合指定監護條件。
2022年11月30日,經司法鑒定,楊某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年12月13日,居委會向徐匯區法院提起申請宣告楊某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徐匯區檢察院支持起訴。同年12月21日,徐匯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楊某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今年3月2日,居委會向徐匯區法院提起申請確定監護人的訴訟,徐匯區檢察院支持起訴。雖經法院通知,但楊某乙并未到庭。3月20日,徐匯區法院判決指定居委會為楊某甲的監護人。
“居委會給老楊辦了上海市老年卡,殘聯還給他更換了新的殘疾證,這么多年了,終于有人管他了!”日前,浦亮接到了楊某甲近期生活情況的反饋。
創新機制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長效保障
當好監護人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兒,需要行之有效的機制來保障。
近日,徐匯區檢察院聯合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徐匯區民政局等單位,專門就關于楊某甲支持起訴案相關財產權益保障問題,聯合制定、簽署了工作方案。居委會擔任監護人之后,在司法機關幫助下找回了楊某甲的財產。為了確保楊某甲的合法權益在今后都能得到保障,工作方案規定,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大額財產作為醫療備用金在公證處提存、小額活期財產由監護人委托醫院代管的財產保障模式,確保楊某甲今后領到的每一筆退休金和補貼,都能夠用在他自己身上。
同時,為保障更多像楊某甲一樣處于危困的弱勢群體權益,取得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徐匯區檢察院依法能動履職,與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徐匯區司法局、徐匯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徐匯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簽署了《關于共同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從受理范圍、申請流程、受理流程、支持起訴、財產管理、協作互助、檔案管理等多個方面,詳細規定了針對類似問題的解決辦法,用實實在在、切實管用的機制,守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傳遞法律的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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