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4月至5月,16周歲的伊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湖北省蘄春縣某酒店盜竊電腦主機顯卡2張,價值共計6435元。另外,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伙同甘某、郭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獲刑)多次到蘄春縣某鎮超市盜竊散裝飲料,價值1233元。
2022年3月,蘄春縣公安局以伊某涉嫌盜竊罪將其移送蘄春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受理該案后,蘄春縣檢察院與司法社工組織共同對伊某展開社會調查。檢察官通過走訪了解到,伊某涉罪主要原因為交友不慎和父母溺愛。經審查,該院認為伊某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系高三學生,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隨后,蘄春縣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值班律師、社區工作人員及學校代表等召開不公開聽證會,參會人員一致支持檢察機關的擬處理意見。2022年4月,蘄春縣檢察院依法對伊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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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期內,蘄春縣檢察院在征求伊某父母同意后,將伊某送入某未成年人觀護基地,為其量身制定了個性化的幫教方案。觀護基地工作人員為伊某安排了法治教育課、勞動實踐、公益活動等,幫助伊某增強法治意識,矯正其不良習慣,并專門安排文化課老師為其補課,備戰高考。檢察官每兩周對幫教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不定期與伊某進行面對面交流,強化矯治教育。
為幫助伊某回歸社會,蘄春縣檢察院與教育局、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單位,一同為伊某制訂回歸方案。該縣教育局主要負責協調保留伊某學籍、讓伊某報名高考,團縣委動員青年司法社工與伊某結對,縣婦聯對伊某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縣關工委對伊某開展法治教育。在多方努力下,伊某改過自新,并在2022年6月順利參加高考,后被湖北某高校錄取。目前,伊某在校表現良好。
考驗期屆滿,鑒于伊某在考驗期內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管,能按檢察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生活、學習情況,并自覺接受矯治教育,未實施新的犯罪,蘄春縣檢察院依法對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程珊)
【評析】 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社會支持體系,對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幫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蘄春縣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主動以檢察履職促進“六大保護”整體落實,在辦案全流程引入社會支持體系,與相關行政機關、社會機構溝通協調,為涉罪未成年人定制精準化幫教方案,助推涉罪未成年人以健全的人格回歸社會。今年4月,此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示范建設典型案例。其典型意義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系統分析評估犯罪成因及案件特點,慎重選擇案件處理和幫教方式。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與其家庭背景、個人性格、社會交往等有極大關聯。本案中,伊某系高三學生,從小被父母溺愛,交友復雜,是非辨別能力差,守法意識淡薄。若簡單對伊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結案,不利于其個人成長和后續發展。蘄春縣檢察院在對伊某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針對其參加高考受阻、家庭教育缺失的問題,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商定解決措施;針對伊某的情緒管理、人際交往等問題,為其量身定制幫教方案,包括引導其正確與父母相處、做好學業規劃,幫助其打消思想顧慮,全身心接受矯治。
二是全流程引入多方力量,提高幫教實效。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到社會調查、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心理疏導、親職教育、不公開聽證、監督考察、跟蹤幫教等多方面工作,如果僅僅依靠檢察機關,難免會出現“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況。本案中,蘄春縣檢察院及時引入值班律師、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心理咨詢師等力量,積極與教育局、民政局、婦聯、關工委等各方聯合,做到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支持相結合,提升幫教質效,實現了檢察機關“一家獨管”到“社會共管”的轉變。
三是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課堂,家長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僅要做好對涉罪未成年人自身的考察幫教,還要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促使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重回正軌,預防其再犯罪。蘄春縣檢察院堅持能動履職,設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常態化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宣傳,以檢察力量壓實家庭保護責任。同時,蘄春縣檢察院探索與婦聯、社會機構合作,培育專業化的家庭教育指導團隊,從單一行為矯治向促進未來發展轉變,確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工作取得實效。
(點評人: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文浩)
[版面編輯:楊璐嘉] [責任編輯:楊景茹]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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