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6月8日電(見習記者楊景茹)收購、運輸海砂本是常見生意,為何買方和運輸方會在運輸過程中關閉了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在一場逃避執法檢查、非法采砂的“秘密行動”中,砂場主、運輸船管事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法治護航 助力海洋強國建設”新聞發布會,與中國海警局發布5件辦理海上非法采砂相關犯罪典型案例。上述“陳某甲、鄭某某、陳某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選其中。
(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浙江省舟山某砂場經營者陳某甲、陳某乙聯系上游采砂船,與船東鄭某榮約定使用“中港恩”船從福建閩江口海域將“閩江砂”運至舟山陳某甲砂場。
10月28日,運輸船管事鄭某某根據鄭某榮指示,指揮“中港恩”船駛往福建閩江口海域裝運海砂,在陳某甲處取得裝砂時間、采砂船高頻頻道和經緯度等信息后,通過高頻與“海盛69”船先后過駁“閩江砂”共計1.7萬噸到“中港恩”船上。
根據《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規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應能夠在沒有船上人員介入的情況下,自動地和連續地向主管當局和其他船舶提供信息。因此,船舶在航行、錨泊期間均應當不間斷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確保其他船舶能正確辨別本船方位,正確評估避免碰撞風險。然而,鄭某某依然指使船員關閉了“中港恩”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不在航海日志中記入經緯度。裝砂結束后,“中港恩”船即駛往舟山陳某甲砂場。
2019年11月2日,舟山海警局在登臨檢查中發現“中港恩”船所運海砂無合法來源證明手續,遂予以立案偵查,經傳喚訊問鄭某某,鎖定犯罪嫌疑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三名砂場股東,并先后對四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經福建省地質調查研究院礦產資源技術鑒定,“中港恩”船涉案海砂屬天然海砂,屬3區細砂,符合國家標準《建設用砂》中Ⅱ類砂技術指標要求。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出具《情況說明》證明福建省海域內未設置海砂礦業權,無有效的涉海砂開采的海域使用權。經舟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查獲時涉案海砂共計價值110.5萬元。
舟山海警局立案偵查后即主動商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偵查。舟山市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提出進一步完善言詞證據和客觀證據,厘清“中港恩”船業務管事、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等人員罪責等多條取證意見。
2020年1月16日,舟山海警局以犯罪嫌疑人鄭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及陳某丙等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舟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舟山市檢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將該案交由舟山市定海區檢察院辦理。
審查中,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標準,向海警機構制發詳盡的補充偵查提綱。根據補充偵查提綱,海警機構全面收集固定各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海砂系上游非法采礦的犯罪所得,運輸過駁過程中存在故意躲避海警海事查處,犯罪嫌疑人陳某甲、鄭某某曾因買賣運輸非法采挖的海砂被行政處罰,砂場主和運輸船管事明知海砂系違法所得的行業常識,礦產資源技術鑒定和價格認定等證據。
綜合分析后,檢察機關認為砂場主陳某甲、運輸船管事鄭某某、砂場主陳某乙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而收購、運輸,對三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舟山市定海區法院提起公訴;認為砂場主陳某丙僅出資但不參與經營砂場管理,且不知砂場進砂來源,參與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對其作不起訴處理。就船東鄭某榮是否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分析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鄭某榮在與陳某甲商談租船合同時即明知運輸非法海砂,且無法證實鄭某榮有指使鄭某某實施故意躲避海事查處的行為,故依法監督海警機構對其作撤案處理。
經審判,2021年5月19日,定海區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認定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系主犯、被告人鄭某某系從犯,被告人陳某乙有自首情節,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陳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四年,均并處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某甲、鄭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9月2日,舟山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結不事了。據悉,結合本案辦理,定海區檢察院總結提煉20余條涉海上非法采砂刑事案件辦案標準,對此后海警機構和舟山市檢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起到規范、指引作用。在此基礎上,舟山市中級法院、舟山市檢察院、舟山海警局聯合制定《涉海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工作指引》,檢察機關與海警機構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就證據的收集運用與審查判斷標準等形成共識,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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