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家庭教育的法治化水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通過了家庭教育促進法,并設置了國家介入家庭教育的若干措施。家庭教育促進法第49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明確了家庭教育令制度,以加強父母等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自2022年以來,家庭教育令在全國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各級檢察機關、法院等紛紛簽發并實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從家庭教育令的實踐來看,該制度仍存在法律性質不明確、適用標準不統一、監督評價難和文書格式混亂等問題,亟須完善相關制度。
一、明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質
【資料圖】
家庭教育令是法律授權的機關制發的法律文書,其內容包含監護人必須履行的特定的家庭教育義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監護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此義務,家庭教育令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監護人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簽發機關存有疑慮,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明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質,關系到家庭教育令的執行程度,也關系到簽發機關的跟蹤考察和監督評價職責以及相應的處罰權限設置。
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理念,家庭教育令系以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監護人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為主要目的,其強制性與國家介入家庭教育的力度有關。在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制定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國家介入家庭教育的限度曾進行探討,最終刪去了草案中“監護人違反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意味著家庭教育令類似于訓誡,主要功能在于對監護人的提醒與警示,而不是將重心放在強制執行力及監護人不履行的懲罰方面。實踐中,有的法院將家庭教育令以裁定方式作出,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6款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相關規定,對不履行家庭教育令的監護人進行罰款或拘留,于法無據,值得商榷。為了增強家庭教育令的權威性,在具體簽發環節,可以在檢察院未檢部門、法院少年法庭進行,并邀請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單位代表到場參與,由檢察官和法官對監護人進行現場宣讀,宣讀完畢后監護人進行簽收,以嚴肅的儀式體現法律的威嚴,增強家庭教育令的威懾力。
二、構建分層次的家庭教育制度
雖然家庭教育令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性,但當監護人拒不履行、怠于履行或履行不充分時,簽發機關可以繼續簽發督促監護令,甚至依法撤銷監護人的監護權,形成分層次的家庭教育制度,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督促監護令的出現早于家庭教育令。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檢察院發出首份督促監護令。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8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依據該規定,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廣泛適用督促監護令,保障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及擬作不批捕、不起訴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獲得更多的家庭關愛。2021年,家庭教育促進法頒布后,家庭教育令進入公眾視野,成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責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文書形式。督促監護令與家庭教育令適用情形類似、功能類似、強制程度相當,“兩令”之間到底有何區別,立法未予明確界分,實踐中也存在混用的情況。如何界分“兩令”,充分發揮其各自功能,避免“撞車”的情況發生,亟待立法解決。
對此,可以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精神出發,把握“兩令”的差異。考慮到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條中規定了國家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相較于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國家以更為積極的態度和手段督促監護人及時履行監護職責,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8條作為規范依據的督促監護令也應當體現這一精神,具有更高的強制約束力。而家庭教育令強制程度較輕,重在提醒監護人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及時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具有更高強制程度的督促監護令可以作為監護人拒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后果,即在家庭教育令得不到履行或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岌岌可危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可以簽發督促監護令,對其予以警告,并在必要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9條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督促監護人履職。若簽發督促監護令后,監護人仍不改正,導致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一步擴大,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和民法典第36條,督促、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民政部門等相關組織和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豐富家庭教育令的實踐方式
如何監督和評價監護人是否履行了家庭教育令,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點。鑒于家庭教育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以及家庭教育本身的復雜性,監護人以何種方式與孩子進行互動以及互動的效果如何,很難進行量化評估。即使是家庭教育令中可以量化的部分,如監護人對孩子的探望次數,簽發機關雖然能夠予以監督,探望的效果卻難以保障。為了改善這種監督難、評價難的狀況,家庭教育令的實施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即時、便捷、直觀地予以監督和評價。如實踐中利用智慧未檢或者智慧法院平臺,采用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讓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觀看家庭教育課程,通過做測試題檢驗其是否具備一定的家庭教育能力,在完成與孩子的互動活動后上傳視頻或照片進行打卡等。這樣,簽發機關可以更加直觀地監督其履行情況,還可以通過平臺與孩子或者監護人進行交流,并對監護人提出進一步建議。
此外,除了事后的監督評價環節,事中的家庭教育也可以采取更加多元的監督方式。實踐中,檢察機關進行了充分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如檢察機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加強創新合作。目前,大部分基層檢察院均與婦聯、關工委或政府等建立了溝通協作機制,積極建設“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基本做到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全覆蓋。有些還采取政府購買專業服務的形式,針對當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邀請心理咨詢師、教育學家等專業人士參與宣講、談心和家庭教育。
四、統一家庭教育令的文書格式和內容模板
法律文書格式在重復適用中能夠體現“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精神,具有重要的形式正義價值。家庭教育令實施已經一年有余,其文書格式經歷了一個探索的階段,目前仍存在“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等多種名稱,有的法院在作出家庭教育令的同時還要求監護人簽署《法定合作家長承諾書》或《家庭教育家長責任承諾書》。綜合來看,目前向監護人發布的家庭教育文書,沒有統一的名稱、模板,缺乏統一的編號,適用較為混亂,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更不能體現法律文書的形式正義價值。結合已經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家庭教育令”作為名稱是各地法院的慣例,且能夠突出家庭教育這一重點,宜繼續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擇優選擇一些優秀的家庭教育令文書,形成模板,并適時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統一。在內容上,家庭教育令應當包括案件事實,對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行為的否定評價,指出應當在哪些方面予以完善,適當設置一些具體的義務,如定期參加課程、定期與孩子見面或通話,以及拒不實施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等,進而以格式化的文書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溫情保護。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版面編輯:楊璐嘉] [責任編輯:顏妤函]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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