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方蓋章,也能算“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山西平遙:依職權監督一起行政非訴執行和解案
“我們已將法院執行的3萬元全部發放到殘疾農民工手里,工人們很感動……”近日,山西省平遙縣檢察院檢察官接到來自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的電話。檢察監督取得了良好效果,辦案檢察官頗感欣慰。
(資料圖片)
2022年3月,平遙縣檢察院依照省、市檢察院的部署安排,依職權對縣法院近三年來涉及民生民利、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執行案件開展專項監督。在專項監督過程中,檢察官發現,一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法院申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和解協議上,只有被執行企業某橡膠公司的蓋章,并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簽名或蓋章,縣法院卻以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執行完畢結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的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但這起案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蓋章,這也能算“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嗎?該案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否真的履行完畢了?
檢察機關立即對該案依職權開展監督。經調查核實,辦案檢察官發現,該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竟然涉及50余名殘疾農民工的工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2條之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于是,辦案檢察官分別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取了張某等50余人投訴某橡膠公司拖欠其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行政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向縣醫療保障局調取某橡膠公司為張某等50余人繳納社會醫療保險的相關證據材料,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某橡膠公司相關負責人了解張某等50余人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工資情況以及執行和解協議情況。經過全面調查,辦案檢察官了解到,張某等50余人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工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該案實際上并沒有真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也并未執行完畢。
檢察官由此認為,該案的執行和解協議內容、程序均不合法,檢察機關應依職權予以監督。然而,如果只是向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工人們恐怕還是拿不到工資等待遇,爭議依舊得不到實質性解決。
為了能夠更好地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工人們的合法權益,平遙縣檢察院邀請了縣法院執行人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某橡膠公司相關負責人等舉行了公開聽證。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介紹了基本案情和案件執行情況,并對某橡膠公司釋法說理,積極促進爭議化解。某橡膠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受疫情影響,目前公司的經營存在一定困難,但他們一定會盡全力支付張某等50余人的工資等。
2022年7月14日,平遙縣檢察院向縣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該案恢復執行,并依法規范履行執行工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收到檢察建議后,縣法院立即對該案恢復執行。某橡膠公司隨后主動繳納了3萬元,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放給了50余名工人,其余費用某橡膠公司表示將積極履行。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還發現,某橡膠公司在制度建設、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諸多漏洞。秉承“辦案多想一層,社會治理就多前進一步”的理念,平遙縣檢察院從完善人事管理等方面入手,為該企業量身定制了檢察建議書,提出多條完善管理的意見,推動企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法、規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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