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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學生掏鳥案”代理律師付建發布視頻稱,被判刑10年的當事人閆某天即將出獄。5月12日,閆某天父親閆先生告訴海報新聞記者,孩子獲三次減刑,將在兩個星期后出獄。
閆某天在校時的學生證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某天和朋友王某軍,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共12只。飼養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來,閆某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兩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市另一個買鳥人。2014年同年7月26日,閆某天通過QQ從他人手中收購鳳頭鷹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7日,閆某天與王某軍再次獵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只。28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閆某家中查獲上述5只保護動物,兩人被刑事拘留。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某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某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買家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的一審判決。對此,閆某天再次提出上訴。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閆某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
終審后,閆某天父親閆先生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訴。2019年7月8日,閆先生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的(2017)豫刑申18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5月12日,閆先生告訴海報新聞記者,兒子將于兩個星期后出獄,近些年自己在工地打工,得到兒子即將出獄信息后親自粉刷家中墻壁等待兒子回家。閆先生透露,兒子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曾三次減刑累計一年八個月,還自學了吉他。對于兒子案件的判決,閆先生一直不服不斷在奔走申訴,兒子卻勸說他放下,出獄后還打算去創業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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