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漢鐘精機:《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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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和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職責內容
第二條 公司在年報的編制和披露過程中,獨立董事應當切實履行其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為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公司總經理應向獨立董事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同時,公司應盡力安排獨立董事進行實地考察。
上述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并予以存檔,必要的文件應由當事人簽名。
第五條 公司財務長應當在負責公司年報審計的外部審計會機構進場前,向獨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安排等相關書面資料。
第六條 公司應在外部審計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至少安排一次獨立董事與外部審計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以上見面會應有書面記錄及當事人簽名。
第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年度內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章 督促程序
第八條 對于獨立董事在聽取經營層匯報、實地考察、審計計劃、與外部審計會計師見面會等環節中提出的問題或疑義,公司應予以解答并對存在的相關問題提供整改方案。
第九條 獨立董事有權對上述第八條中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并就整改方案的進展情況向公司管理層提出建議。
第十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具體事項有異議的,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后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工作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對本工作制度進行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工作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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