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了《天津市消防條例》。該條例將于11月9日起施行,其中對于電動車充電作出了最新規定。
根據該條例,本市加強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等電動車管理,防范消除電動車停放、充電等火災隱患。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新建、改建、擴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以及充換電設施。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標準,配套建設電動車停放場所以及充換電設施設備;鼓勵已建住宅小區、單位辦公場所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車停放場所以及充換電設施設備。禁止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為電動車充電,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落實本轄區內電動車安全宣傳教育、停放充電管理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做好巡查、檢查。
違反該條例規定,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在禁止停放區域充電,或者給電動車充電不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記者 雷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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