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我國首部關于極端天氣的地方立法《通遼市極端天氣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依法明確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對極端天氣的職責和機制,讓城市應對極端天氣有了法治化、規范化保障。

《條例》共24條,在多次論證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當地極端天氣定義:由市、旗縣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達到橙色預警信號的暴雨、暴雪、大風、寒潮、干旱,或者達到紅色預警信號的冰雹、高溫、沙塵暴等特殊天氣。
明確極端天氣范圍后,《條例》從應對職責、應對準備、應急響應、應急措施、善后恢復、法律責任六個層面,通過條款設計,著力解決在極端天氣應對體制機制、應急響應、基層基礎、支持保障等方面的問題。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極端天氣應對工作體系,規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各方面準備工作,規定極端天氣應急響應啟動程序和應急措施,對重點防控單位不正確履行應對義務、公民不配合實施設置法律責任等。同時,明確將極端天氣應對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落實應對責任納入績效考核指標。
《條例》將極端天氣應對中好的經驗與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厘清各級政府及部門責任,填補空白、彌補縫隙,構建起極端天氣應對工作長效機制,同時特別注重結合通遼實際,解決具體問題。(見習記者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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