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成不變的筆錄,即使對同一犯罪事實,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的辦案人員所制作的筆錄也不可能完全一樣。筆錄制作的過程就是訊問、詢問的過程,反映辦案人員的思維以及辦案的習慣和能力。實踐中制作筆錄還可能會遇到其他形形色色的問題,需要摸索和總結,在實戰中慢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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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是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組成部分,是用文字形式對涉案人員有關犯罪動機、行為及其結果表述的記錄。可以說,筆錄是整個訴訟活動案卷材料化的集中體現方式。例如,一份看似簡單的詢(訊)問筆錄,既是確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又能夠全面反映詢(訊)問活動的全過程,筆錄的制作是每個辦案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功。結合辦案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關于筆錄制作,尤其是訊問筆錄制作的要領,以期對提升辦案質效有所裨益。
筆錄包含的內容。以訊問筆錄為例,應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比如姓名、性別、年齡等。還有個人電話號碼、銀行開戶情況等;并應當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義務和有關規定。比如工作單位及其職務,主要查明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這類信息對于職務犯罪的主體認定至關重要;家庭情況包括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可以為辦案人員下一步查詢相關家庭成員相關情況提供依據。
司法實踐中,要特別重視電子數據。如手機中的信息量非常大,通過手機取證系統,可以將手機中已保存的電子數據和已刪除的電子數據提取出來。根據提取到的短信、微信、微博、賬戶變動短信通知、QQ聊天記錄等,可以查明資金流向、朋友圈、利害關系人、密切關系人以及相關活動軌跡。
注意制作筆錄的時間。要核準訊問筆錄的起止時間與傳喚證、提訊證上填寫的時間以及同步錄音錄像顯示的起止時間,調試好設備,避免發生矛盾。常見的問題,如提訊證上填寫的提訊時間是9:00,而訊問筆錄的開始時間或同步錄音錄像開始時間顯示是8:50。
重視無罪辯解,當事人不承認或辯解的內容也要記錄。訊問當事人時,問話人應當首先要求當事人就其所知道的與案情有關的情況進行完整的陳述,對其講述要認真聽取,注意發現不實之處和矛盾點,作為切入點,而后針對當事人講述中的遺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爭議的內容,后發制人,使當事人辯無可辯,無法自圓其說。對于與案情無關的事實和情節不必記錄在案。讓當事人自然陳述,可以避免當事人的講述限制在問話的范圍。在當事人進行陳述時,盡量不要打斷,待其充分陳述之后,再進行有效的訊問。
對訊問過程中出現翻供的,應當詳細訊問翻供的原因和理由,并重點訊問作案動機、目的、手段、工具以及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人員等細節。對于當事人辯解的內容更要記得詳細些。從另一方面看,這樣做也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同時幫助辦案人員全面分析、判斷證據,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冤錯案的發生。
保留當事人的語言習慣。一般情況下,應盡量記原話,記不下原話時,也要使記錄的內容不失原意,避免引起歧義。記錄的文字要與當事人的文化程度相符。另外,如果當事人說方言或家鄉話,那么筆錄當中應當如實記錄,但是可以用括號的方式進行注釋說明,這樣的筆錄形式既直觀又真實地再現了訊問過程。
制作筆錄要詳略得當。制作筆錄總的要求是全面細致,但并不是要求把所有的細枝末節都記錄在筆錄中。
要客觀反映訊問、詢問的對抗性。應該清楚一點,筆錄中客觀地反映訊問、詢問活動的對抗性,不僅不會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反而會讓筆錄更加客觀、真實,有效增強證明力。因此,制作筆錄時,應當客觀地記錄偵查人員釋法說理的過程,甚至犯罪嫌疑人、證人心理活動的外在表現都應該在筆錄中有所體現,比如沉默、哭泣等。
依法記錄訊問程序性相關要求。訊問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訊問前應制作訊問提綱,明確訊問目的,擬定重點解決的問題;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聽取當事人的辯解和供述,核查是否有新證據、是否有自首和立功等情節;規范制作訊問筆錄,筆錄首部內容應當填寫完整,訊問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筆錄制作后,收尾工作應注意的問題。第一,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标P于這條規定,要注意以下問題:
首選自行閱讀,備選宣讀。訊問筆錄應當忠實于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當事人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將筆錄交給其閱讀,如果沒有閱讀能力的,才可以念給他聽。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的辦案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請注意,應當由兩名辦案人員簽名,不能代簽。
應當允許補充、修改筆錄。當事人有權補充或者改正筆錄,對于當事人確認沒有錯誤的筆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對于更正的部分,應當由當事人捺印。此項規定是為了避免辦案人員私自篡改筆錄。
應當允許自書材料。當事人自書可以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辦案人員要求。當事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辦案人員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辦案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親筆書寫供述。請注意,當事人應當逐頁在自書上簽名、捺指印,并注明書寫日期。辦案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第二,筆錄制作的最后一個程序,當事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當事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這句話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明文規定的,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可替代的。但實踐中,有的地方制作的筆錄上出現“以上筆錄我已看過,不錯”“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同意”等不規范的表述方式,這些都應予以糾正。還有一點需要提醒記錄員,要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筆錄改動的地方,末頁書寫的內容、簽名進行仔細核對。
沒有一成不變的筆錄,即使對同一犯罪事實,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的辦案人員所制作的筆錄也不可能完全一樣。筆錄制作的過程就是訊問、詢問的過程,反映辦案人員的思維以及辦案的習慣和能力。實踐中制作筆錄還可能會遇到其他形形色色的問題,需要摸索和總結,在實戰中慢慢提升。
(作者為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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