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何萍
2023年7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下稱“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在草案中,對行賄罪作出較大幅度修改,具體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調整行賄罪法定刑,與受賄罪法定刑相匹配,實現“行賄受賄并重處罰”。草案將現行刑法有關行賄罪的前兩檔法定刑量刑幅度予以調整,即將前兩檔法定刑的界分標準從“五年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有期徒刑”。此處需要強調的是,“五年”到“三年”的法定刑調整,并不意味著降低了受賄罪的處罰標準。此處是為了與刑法條文有關受賄罪的處罰規定相銜接。刑法修正案(九)變更了受賄罪的法定刑,但并沒有同步變更行賄罪的法定刑,導致行賄罪的前兩檔法定刑高于受賄罪。所以,草案對行賄罪的法定刑進行調整,將前兩檔法定刑的界分標準從“五年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有期徒刑”,并非認為要輕緩化處理行賄的犯罪行為,而是為了使得對受賄行為的懲治與對行賄行為的懲治進行有效銜接。第二,增設從重處罰條款,有效打擊行賄行為。草案在刑法第390條增設第2款,將“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第三,有效銜接監察法,促使犯罪分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草案將原刑法“其中……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其中……對調查突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處的修改,有效銜接監察法中監察機關對職務犯罪行為的調查。與此同時,“偵破”到“調查突破”的修改也擴大了從寬處罰的適用范圍,有助于鼓勵犯罪分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立足賄賂犯罪行為發生基本邏輯強化刑法規制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稱《公約》)第15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實際給予該公職人員本人或其他人員或實體不正當好處,以使該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我國作為《公約》的成員國,在制定反賄賂犯罪規范時,應當考慮《公約》的規定。從《公約》的規定順序來看,其先規定行賄行為,再規定受賄行為,兩行為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同時,也有學者指出,“在賄賂犯罪的發生機理中,受賄行為必然以行賄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沒有行賄就不可能有受賄。從這個意義上講,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互為因果。雖然我國刑法并不是對所有的對向犯都規定要同等處罰,甚至在某些場合不同等處罰也有一定道理,但是賄賂犯罪的對象關系要求刑法不但要同時處罰兩種行為,還要盡量實現同等規制,這是對法益進行充分保護和對賄賂犯罪進行有效防治的需要。”
修正契合刑法的基本理論
首先,即使刑法分則將行賄罪與受賄罪設置成獨立的罪名,不能適用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但是仍然具有對向關系。從廣義上看,對向犯中的對象關系可以分為雙面對向關系與單向對應關系。雙面對向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對向犯,根據刑法分則規定對向雙方的參與行為均應予以定罪處罰。在單向對向關系中,行賄罪與受賄罪在構成要件上并未表現出完全的對向性,所以,存在著只處罰受賄行為,而不處罰行賄行為的情況。所以“行賄受賄并重處罰”具備對向犯的基本理論。其次,“行賄受賄并重處罰”更加契合“囚徒困境”理論,提高案件的辦理效率?!扒敉嚼Ь场崩碚摼褪菍⒐餐缸锏臄等酥糜跓o法互相溝通的情狀下,通過調查人員與犯罪人的博弈、共同犯罪人之間的博弈,從而獲得事實真相和關鍵證據。雙方突破的案件辦理效率自然是大于單方突破的案件辦理效率?!靶匈V受賄并重處罰”是將行賄方與受賄方置于同等地位之上,提高行賄人與受賄人被查處的幾率。
應當注意“行賄受賄并重處罰”的協調適用問題
草案對行賄罪有關條文的修改,不僅符合行為邏輯,也具有理論依據。但是,在未來適用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司法機關的思維模式應由“重懲治賄賂、輕懲治行賄”向“行賄受賄并重懲治”轉變?!靶匈V受賄并重處罰”需要從賄賂犯罪體系進行把握,并不意味著行賄人與受賄人應當判處同樣的刑罰。正如有學者指出,賄賂對向犯包括雙面、單面、多面對向關系的不同犯罪類型,受賄罪與行賄罪兩個罪名在構成要件上并不是相同或者相對等的,所以實際處刑也可能會存在較大區別。第二,注意程序銜接性,強化各部門配合的有效性。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對賄賂犯罪案件的程序適用問題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依然應當注意各部門的有效銜接。第三,善于利用“囚徒困境”理論,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高案件辦理效率。雙方突破的“囚徒困境”理論能夠在實踐中進行適用,得益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廣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從輕量刑提供了制度依據。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版面編輯:陳章] [責任編輯:謝思琪]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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