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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蹤調查”“夫妻忠誠度調查”“尋人尋址找物”……當前,一些以偵探、調查為名的機構在網上很是活躍,宣稱“擁有大量高科技工具”,可以為客戶提供上述多種服務。然而,其中摻雜著不少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及真假難辨的騙局(據8月7日《法治日報》)。
在我國,“私家偵探”并不是一個被社會認可的職業,更多的是一種形象的叫法,特指從事調查類業務的機構或個人。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曾發布《關于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原國家工商總局也曾明確指出,嚴禁私人開辦偵探業務,市場監管部門至今未批準過以“私家偵探”作為經營范圍的企業注冊登記。
那么,為何私家偵探還能有存在空間?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當一般公民因“婚外戀”等家庭財產被秘密轉移,或遇到逃債人下落不明等情況時,由于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取證能力和精力有限,便會委托一些從事證據調查的個人或者機構協助查找、收集、固定證據。另外,在一些刑事案件報案初期以及刑事自訴案件中,也同樣需要當事人履行一定的舉證責任,往往會有當事人主動找到私家偵探尋求服務。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信息種類多樣,不僅包括姓名、證件號碼、通信方式以及住址,有一些行蹤軌跡、財產狀況、賬號密碼等也都屬于個人信息范疇,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任何個人或組織未經授權都不得侵犯。私家偵探吃的是“信息飯”,而這碗“信息飯”很容易涉及他人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也規定了“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私家偵探隨意用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賺錢的行為,給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脅,嚴重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依法打擊治理“私家偵探”違法犯罪活動。
近年來,私家偵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屢屢發生,一些私家偵探也因此獲刑。今年6月,在最高檢發布的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陳某甲、于某、陳某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再次給一些以幫助“調查尋找妻子”之名,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之實的私家偵探敲響警鐘。該案不僅表明國家對個人信息安全的嚴格保護是全方面的,沒有給“家務事”留下死角,只要違法違規,無論目的如何,都不是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理由,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也警示人們,私家偵探沒有法外特權,不能借職務之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牟利。
當然,對于個人協助調查的需求也不能全然忽視。對于因婚戀問題、債務問題、恩怨糾紛等欲尋求私家偵探幫助解決問題的委托人,應當積極尋求合法手段解決問題。同時,司法機關也應適應人民群眾更高司法需求,比如采取加強申請調查取證制度建設等措施,暢通群眾維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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