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準小切口 實現大目標
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實現辦案質量、效率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
【資料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要加強法律監督,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實現辦案質量、效率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睉聶z察長在天津調研時再次強調,“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根本是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作為公訴人,如何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如何在辦案中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找準小切口,實現大目標,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予以思考。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前提是辦案,如何理解辦案?
刑事訴訟過程,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證明過程。證據的審查判斷則是證明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個階段,在刑事訴訟中居于核心地位。公訴人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公訴人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根據證據種類的特點,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以確定該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有無內在聯系,能否證明案件真實情況,進而就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結論的辦案活動,屬于辦案的一項基礎工作。
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既包括對案內各證據的個別審查,又包括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公訴人通過證據審查判斷,對全案證據材料進行甄別、取舍、分析、歸納后得出審查結論,從而實現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盡可能相一致。這項工作的難點在于審查甄別證據的能力需要在長期的辦案過程中積累磨煉,而這不僅需要個人的悟性和經驗的積累,也需要吸納和借鑒其他優秀辦案人員的經驗??梢?公訴人甄別、收集、審查證據能力的高低,會影響對案件的準確判斷。特別是在辦理一些疑難復雜案件中,證據撲朔迷離,若被告人再翻供,如何對已有證據進行梳理、分析?如何找出被告人翻供供述的破綻?這常常是擺在公訴人面前的難題,非常考驗公訴人的證據審查甄別能力。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要求公訴人秉持客觀公正立場
辦案要保持客觀理性,不先入為主,要秉持客觀公正理念,這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要求。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實施后,公訴人集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以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于一身。筆者認為,在不同訴訟階段,公訴人履職既要有所側重,也要注意全面履職。比如,在審查起訴前期,應側重從發現問題的角度,審查偵查或調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找出其中有待解決的問題。在審查起訴中期,將需要補查的證據予以梳理,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補缺補漏。審查起訴后期,重點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輕罪重、提出起訴或不起訴、量刑建議等,作出決定或判斷。案件提起公訴后,則要做足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準備??梢?公訴人只有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不同階段的核心任務,才能避免機械辦案,也才能真正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處理好五類關系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保證
公訴人不但要具有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檢察智慧,發揮好在訴前、訴中和訴后的應有作用,而且不能就案辦案、機械辦案。在正常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職責中,還必須處理好與各類參與庭審人員的關系,積極應對出現的問題。
第一,處理好與被告人的關系。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公訴人應當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履行檢察職責。對于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案件,公訴人要更加注重證據的審查。對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案件,公訴人應該將審查重點放在被告人原先有罪供述與現有證據能夠相互吻合、相互印證的方面,對不一致的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訊問,也可以在示證階段宣讀或出示被告人庭審前的供述。在發表公訴意見時,結合被告人原先的供述與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論證。對被告人拒不回答公訴人的訊問的,公訴人應當告知被告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第二,處理好與辯護人的關系。公訴人和辯護人雖然居于各自立場在法庭上進行對抗,但兩者又有統一的一面,即在事實和法律基礎上的統一。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對抗,只是訴訟結構上的一種安排,本質上雙方都是為了厘清案件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辯護權不等于沒有對抗。首先,理性應對辯護人的發問。遇到辯護人否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的,公訴人唯有通過對證據的分析論證來支持指控。遇到辯護人對公訴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公訴人不宜正面應對,可以提醒合議庭,要求合議庭制止辯護人的行為。其次,針對辯護人當庭提出新的證據,公訴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應對:從程序上分析取證程序的合法性。重點審查新證據提交的時間是否在開庭前5日;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格的要求;提交的書證是否有提供人簽名,提交的復印件是否有原件所有人的簽名確認;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等。從實體上分析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因素,對證據的客觀性也影響甚大。重點審查新證據與在案證據有無矛盾、有無關聯;審查證據的形成時間、地點以及條件。從來源上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證據來源的不同往往對其客觀性有很大影響。如果是通過司法機關正常辦案程序收集,證據客觀性較強;如果是來源不明的痕跡、物品、道聽途說的言詞或毫無根據的議論,則證據的客觀性較弱。從證人證言形成過程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審查證言的內容是證人直接了解的情況,還是聽說的。另外,還可以從證人與被告人的關系、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加以審查。
第三,處理好與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關系。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在參與庭審過程中享有多項權利。公訴人協調好與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關系,對庭審的順利進行和庭審效果十分重要。實踐中,公訴人應注重從兩個方面處理好與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關系:庭審前,多接觸被害人并對被害人提出的問題予以審查,讓其理解公訴人的意圖,配合公訴人的庭審活動;對在庭審過程中,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了與公訴人不一致的意見時,公訴人可以當庭表示“公訴人就本案的定性和量刑已發表了公訴意見,請合議庭審定”。這樣,既可以避免公訴人與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正面沖突,又明確地表明了公訴人的立場和態度。
第四,處理好與證人、鑒定人的關系。證人、鑒定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訴訟參與人的地位,證人提供的證言和鑒定人提供的鑒定意見是案件定性的關鍵,是最重要的證據來源之一。具體而言,對不同證人對同一件事實作出不一致的證言,辯護人據此得出控方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客觀結論的情況,公訴人可以這樣答辯:言詞證據具有不確定性,取決于證人的觀察能力、記憶力以及表達能力、文化程度、社會閱歷等。因此,不同證人對于同一事件在一些細節上的回憶不一致,只要不矛盾,不應當影響證言的客觀性。對證人當庭翻證的,公訴人可以對其進行詢問,對其翻證的理由質疑。如果證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拒絕說明理由,且缺乏相關證據印證,而庭審前證言確實系偵查人員依法定程序獲取,那么證人庭前的證言的證明力應當高于當庭證言。如果雖提出合理的理由,并提供證據線索,但暫時無法核實的,應休庭申請延期審理,補充核實相關證據,再作出決定。
此外,對于鑒定人不出庭的應對。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對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規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法律后果,但對鑒定人卻沒有作出懲罰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鑒定人不出庭的情況是價格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價格鑒定部門認為價格認證是一種行政確權,不是鑒定,不適用鑒定人出庭的規定。需要相關部門加強頂層設計,出臺相應制度機制來合理解決價格鑒定人不出庭的問題。
第五,處理好與合議庭的關系。公訴人在出庭支持公訴時,應規范履行監督職能。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這是公訴人對庭審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體現了檢法兩家在刑事訴訟中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的關系。對于合議庭一般性違反訴訟程序而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訴人可在庭后向合議庭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嚴重違反程序可能影響對案件的處理的,公訴人可以適時采取建議的方式向合議庭指出,并根據六部委《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在庭審后提出糾正意見。
(作者為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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