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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北京6月10日電(見習記者徐晴子 李佳慧)以親友關系為組合紐帶,跨區域、大規模在禁漁河段非法捕撈水產品,甚至以沖撞執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3260余萬元……6月10日,最高檢發布6件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介紹了這起“廣東省清遠市陳某華等3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例顯示,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陳某華、陳某明等24人以家庭成員或親戚朋友關系為組合紐帶,在廣東省內的佛山市三水區大塘鎮至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禁漁河段,長期采用電拖網船電魚的方式,大肆非法捕撈草魚、鰱魚、鯽魚等河魚,還以沖撞執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銷售所得195萬余元。而林某華、王某志等6人明知陳某華等人售賣的水產品系非法捕撈所得,仍予以收購。
經鑒定,該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3260余萬元。上述涉案人員的不法行為不但嚴重破壞珠江流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而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
2020年7月,清遠市清城區檢察院通過“行刑銜接”工作機制,聯合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和區漁政部門部署專項打擊行動,重點針對犯罪分子熟悉水路、裝備好、船速快的特點,以及其深夜作案、流竄作案帶來的抓捕難、取證難、執法風險大等突出困難,提出以“收魚人”為切入點,逆向查找“捕魚人”的引導偵查意見。清城公安分局采納了清城區檢察院的意見,于2021年1月組織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28人,扣押大型電魚船9艘,凍結涉案資金756萬元。
為進一步夯實證據,清城區檢察院在清遠市檢察院的指導下,就案件管轄、共犯人數、犯罪數額、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的計算等問題,向清城公安分局進一步提出引導取證意見。且清城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查實作案時間段(區分禁漁期和非禁漁期)、漁獲種類、作案漁船馬達的功率、作案區域、實際交易金額等證據后,提交鑒定機構,作為鑒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2021年2月,清城公安分局提請清城區檢察院對28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同時敦促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同年5月,公安機關將該批案件分成13個案件陸續移送清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清城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動退出贓款合計72萬余元。
2021年6月至8月,清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華等2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林某華等6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清城區法院提起公訴,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陳某華等2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22名被告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及鑒定評估等費用3322萬余元,對犯罪情節輕微的陳某妹、陳某娣2人依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并督促被不起訴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投放1.2萬尾魚苗用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2021年11月至12月,清城區法院先后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某華等2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支持檢察機關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處陳某華等22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及鑒定評估等費用合計3322萬余元;判決林某華等6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合計21萬元。一審判決后,林某志、何某杰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林某智、陳某權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清遠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了對林某志和何某杰的量刑,對林某智、陳某權的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數額作了少許下調。
針對北江河段非法捕撈猖獗、監管不力的問題,清城區檢察院依法向區農業農村部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堵塞執法監管漏洞。清城區農業農村局采納了檢察建議,對全體執法人員開展專題培訓,對執法裝備進行了升級,進一步加大了執法巡查力度和宣傳教育力度。為進一步養護當地水生生物資源,清遠市農業農村部門在6月6日全國“放魚日”開展了大型增殖放流活動,并邀請清遠市檢察機關到場共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和普法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據悉,最高檢對該案典型意義作出如是評價:為保護北江流域漁業生態資源,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加強橫向聯動,努力打破在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融合發展的壁壘。為推動區域生態安全防護能力不斷提高,檢察機關注重與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履職。通過個案辦理挖掘案件背后的社會治理問題,以檢察建議的方式促進源頭治理,提升珠江流域漁業資源保護綜合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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