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假釋對于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審理、裁定等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為促進更加公正規范地適用假釋,建議把好三道關口,最大限度地發揮假釋制度的功能,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把好假釋提請關。刑罰執行機關作為假釋的啟動主體,能否依法能動履行職責,對假釋制度的規范適用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減刑、假釋工作啟動后,監獄各監區對罪犯進行教育動員,公開減刑、假釋的條件、程序和有關要求,并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獄方案,排摸并在監區公布所有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罪犯名單,此后會組織監區所有符合條件的罪犯開展自薦工作,即由罪犯個人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申請,然后監區結合罪犯的個人申請,經擇優排序后,研究擬呈報減刑或者假釋人員的名單。為避免執法風險,監獄監區通常會充分考慮罪犯的個人意愿,經審查并研究后,對罪犯呈報減刑或者假釋。換言之,對同時符合減刑和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如果罪犯個人申請減刑,監區通常不會對其呈報假釋。此種方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假釋制度的規范適用。具體而言,即使罪犯本人申請減刑,但監區經審查后發現罪犯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應及時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對于監區呈報的減刑、假釋罪犯名單,刑罰執行部門,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監獄長辦公會在審查和研究中發現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也應當通過進一步調查,對符合條件的罪犯依法提請假釋。檢察機關在同步監督中,發現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監獄未依法提請的,應及時提出監督意見。
把好證據審查關。在審查罪犯是否符合假釋法定條件時,除了刑法第81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精準把握其是否具有再犯罪風險。一是充分考量罪犯犯罪的具體情節、主觀惡性等因素。通常來說,預謀犯罪的罪犯主觀惡性明顯大于激情犯罪和過失犯罪的罪犯。對入監前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罪犯,出獄后回到以前的生活環境,比較容易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對有被害人的罪犯,還需要綜合考慮罪犯假釋后的社會效果,比如是否存在會再次激化罪犯和被害人之間矛盾的可能性。二是充分考量罪犯服刑期間的一貫改造表現。全面審查罪犯的計分考核、行政獎懲等證據材料,通信、會見、親情電話記錄,與管教民警、罪犯談話了解情況,掌握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是否一貫良好。三是充分考量罪犯假釋后的預期效果和再犯罪風險。與罪犯談話了解其思想情況,準確把握其是否愿意積極融入社會,回歸社會后的打算,結合其犯罪情況、文化程度、入獄前職業、家庭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其假釋預期效果。委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對罪犯社區矯正環境進行深入調查,重點了解罪犯家庭是否和睦,是否具備監管能力,與周邊鄰居相處是否融洽,所在社區是否同意接受并負責監督管理,等等。對不能完全排除再犯罪風險的罪犯,必要時,辦案單位應當赴其居住地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對同時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在提請假釋環節,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有效構建良性法律互動機制,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監獄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最大限度贏得社會各界對假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假釋案件開庭審理時,注重向罪犯、證人,以及社區矯正機構、所在社區代表進一步了解罪犯服刑期間的一貫表現、再犯罪風險等情況,通過實質化庭審進一步查證罪犯是否符合假釋法定條件。
把好假釋執行關。司法實踐中,對罪犯一貫改造表現的評價較為容易,依據的主要是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服刑期間的客觀改造表現等客觀證據。但對罪犯再犯罪危險性的評估,受制于評估樣本、手段、方式等因素,存在天然的不確定性。因此,通過假釋提請、審理等環節的實質化審查,罪犯被裁定假釋后,仍應當強化對罪犯假釋后的管理和幫扶,確保他們能順利回歸、回報社會。一是要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假釋考驗期內的日常監管教育、考核獎懲等工作,早日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確保他們能夠嚴格遵守社區矯正規定,防止再犯罪。有的社區矯正對象因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被判處刑罰,在假釋考驗內又重新創業的,應關注其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告誡他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提升守法意識,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注重安全生產等,防止重蹈覆轍。如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在假釋考驗期內存在刑法第86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二是要動態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現實表現、思想動態,了解他們在生活、創業、工作期間存在的困難,精準把脈施策。比如,對社區矯正對象因從事生產經營,需要經常跨市、縣活動的實際,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優化、簡化請銷假手續;在保證時長和質量的情況下,適當調整教育學習、公益和社會活動時間,為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三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后,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落實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扶持等政策。通過綜合施策,幫助曾經誤入歧途之人在思想上、行動上能夠更好地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回報社會,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單位: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版面編輯:趙衡] [責任編輯:劉蕊]關鍵詞: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435 226 40@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www.ymshequn.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435 226 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