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當年我失火燒了鄰居的林木,被判了刑,還賠了錢,現在王某失火燒毀我家林木,不僅不賠償,還不被起訴,都是失火燒林,為啥結果差這么多?”不久前,田某情緒激動地來到貴州省望謨縣檢察院向檢察官討說法。
原來,田某2003年做農活時點火燒雜草引發山火,過火林地面積50余畝,其中導致王某家林木損失6000余元,除王某強烈要求全額賠償外,其他人都沒有提出賠償要求,最終田某賠償王某6000元,田某也因失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2年3月,王某在自家地里燒玉米稈引發山火,燒毀了田某的2畝杉樹林。但是,在此案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田某全家人外出務工聯系不上,林業部門在調查林木毀損面積時,誤將田某的2畝杉樹林納入村集體林木損失面積進行統計。王某的失火行為得到其他被害人的諒解,且不要求王某賠償,望謨縣檢察院因此對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同樣是失火燒林行為,卻得到不一樣的處理結果,自己損失了1萬多元,最后卻沒有任何賠償,田某無法接受這樣的處理結果。
接訪檢察官調閱案卷仔細審查發現,王某及其家人在王某失火案中有積極救火行為,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且王某已78歲,符合法定從輕或減輕條件。而田某失火案中并沒有從輕或減輕情節,所以兩起案件不能認定為“同案”。
“田某家的損失確實存在且未獲得賠償,加之田某曾因失火獲過刑,心理不平衡可以理解。”接待田某的檢察官分析認為,賠償是解開田某心結的關鍵。送走田某后,檢察官主動與王某的子女溝通,經過積極勸導和耐心釋法說理,王某的子女均表示田某的損失確實是王某失火所致,愿意賠償田某3000元。
次日,望謨縣檢察院主動到田某所在村召開公開聽證會,并邀請當地街道、林業等部門工作人員及駐村第一書記、村民代表參加。與會人員聽取雙方當事人訴求后,圍繞爭議焦點和當事人疑問,擺事實、講道理,合力化解田某與王某的矛盾糾紛。檢察官充分闡述了對兩起案件作出起訴與不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開誠布公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導。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4000元的損失補償協議,田某撤回了申訴。
[版面編輯:李君瑞] [責任編輯:謝思琪]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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