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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前夫實施暴力算不算家暴?
湖北監利:厘清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支持受害婦女起訴
正義網訊(記者蔣長順 通訊員王夢元)“謝謝檢察機關的幫助,有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張‘護身符’,再也不用提心吊膽了。”日前,湖北省監利市檢察院檢察官對曾被家庭暴力困擾的王女士進行回訪,王女士感激不已。
今年2月,王女士向監利市婦聯和該市法院求助。她與李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經常遭受李某的毆打、謾罵等暴力行為。在最近一次爭吵中,李某對王女士拳腳相加,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王女士報案后,李某被拘留。盡管如此,王女士仍整日擔驚受怕,遂向相關部門求助。
但該案不同于一般家暴案件,受害人王女士與施暴者李某離婚多年。鑒于這一特殊情況,根據2022年12月監利市婦聯、市法院與市檢察院建立的檢察監督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信息互通銜接機制,該市婦聯和法院將該線索移送檢察機關。
監利市檢察院受案后,調取王女士離婚訴訟案卷材料,聯系辦案法官了解矛盾調處過程,并審查派出所接警記錄等證據,對案件進行了全面了解。經查,2019年,王女士因家庭暴力與李某協議離婚。考慮到兩個孩子的教育問題,離婚后二人仍居住在一起,“離婚不離家”。但在此后的共同生活中,李某的暴力并未終止,王女士身心遭受嚴重摧殘,精神極度抑郁。
判定王女士的情況是否屬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范圍,是檢察機關能否支持王女士向法院成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關鍵。檢察官認為,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王女士與李某離婚后長期共同生活,一起撫養孩子多年,屬共同生活人員,符合“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定義。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擴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不再限于家庭成員,在更大范圍內為受害群體提供了權利救濟的依據。
據此,監利市檢察院決定支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訟。今年3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毆打、威脅申請人王女士;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王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案件辦結后,檢察官、法官與當地司法所及村委會工作人員一同對李某進行家訪,向李某及其家人釋法說理,明確指出家暴行為的違法性,嚴厲禁止實施家暴行為,并表示將定期回訪了解情況。
為進一步完善民事支持起訴工作機制,推動反家暴工作落實見效,今年4月,監利市檢察院與該市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婦聯、殘聯、總工會等共同簽訂《關于加強檢察監督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聯動方法(試行)》,進一步暢通了信息共享、流程對接、溝通協調渠道,織牢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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