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資料圖】
王小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職北京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續簽3年,升任運營經理兼副主編。
旅游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一個自然年度累計曠工滿4天,或累計遲到、早退滿40次,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王小姐入職時簽字確認已閱讀手冊內容,并承諾嚴格遵守手冊中各項規定。
2020年6月,王小姐申請辭職。旅游公司為了挽留王小姐,于同年7月20日向王小姐發送升職函,將王小姐晉升為運營副總監并予以加薪。
王小姐在職期間經常遲到,經統計,2020年1月至12月1日出勤184天,遲到共計91次;其中王小姐升職后出勤79天(7月20日起計算),遲到42次。2020年12月1日,旅游公司以其存在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王小姐的勞動合同。
王小姐認為,旅游公司對其遲到早退的行為并未進行提醒警告,反而對其予以晉升,系以實際履行的方式放棄相關處分的權利,旅游公司以此作出的解除違法,要求旅游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元。
裁審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旅游公司支付王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起訴,一審法院認定旅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李華平律師: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用人單位對于違紀員工進行晉級加薪后,是否意味著是對其違紀行為的豁免。
一、勤勉盡責提供勞動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按時出勤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
本案中,王小姐頻繁遲到,顯然違反了最基本的勞動紀律,也有違勞動者的職業操守,作為一名管理人員不僅沒有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反而成為勞動紀律的破壞者。旅游公司沒有對其提醒或警告處分,并不意味著其可以不按時正常出勤,也并不能改變其遲到早退的違紀事實。
二、用人單位的晉職加薪并不構成對勞動者違紀行為的豁免,勞動者存在嚴重違紀時,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合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本案中,旅游公司受到疫情沖擊,經營困難,希望借助王小姐豐富的工作經驗擺脫困境,因此雖然她存在多次遲到早退,在她提出辭職后還是通過晉職加薪予以挽留,但王小姐并沒有任何改進,甚至在獲得晉職加薪后遲到早退超過40次,顯然已構成嚴重違紀。旅游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對其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不違法。
[責任編輯:劉蕊]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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