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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據不完全統計,28省份已公布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多數按月或按天發放。其中,河北省較為特殊,按小時發放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2元/小時;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設備但達不到降溫效果的室內勞動者1.5元/小時。
從發放時間來看,多數省份在6-9月發放高溫津貼,海南、廣東等省份發放時間更長。
其中,海南省連發7個月高溫津貼: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單位按10元/人·天的標準向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在已公布高溫津貼的省份中,部分省份發放標準已多年沒有上調。根據湖南當地媒體5月報道,該省至今沿用2005年制定高溫津貼標準;新疆、云南等省份尚在執行2012年或2013年制定的標準。
高溫津貼是否該漲漲?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教授、中國新就業形態研究中心主任張成剛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高溫津貼本質上是企業為補償勞動者在高溫中福利損失的補償性支付,其用意在于約制企業在高溫條件下過度使用勞動力,從而減少高溫給勞動者帶來的傷害,是一種社會性保護措施。
張成剛認為,高溫津貼應根據勞動者工資水平進行上調,以發揮補償性作用。公共部門應根據地方勞動力市場運行情況對高溫津貼進行調整,以達到保護目的。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告訴中新經緯,高溫津貼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措施,其目的是緩解高溫天氣對勞動者身體和生產生活的影響。然而,由于長期未進行調整,部分省份高溫津貼的標準已經無法滿足當前的實際情況,應該適時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高溫津貼是勞動者的法定報酬待遇,并非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對于享受高溫津貼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若出現拖欠、未足額支付等情形,勞動者可依法申請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監察大隊等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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