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畢業季,求職者們又迎來了新的黃金機會。然而,在激烈無比的求職大潮中,各種就業陷阱、套路也隨之而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對于正在求職的高校畢業生來講,發出簡歷、經過面試,最關心的莫過于是否能收到心儀的用人單位的offer(錄取通知書)。
但是拿到了offer就能順利辦理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嗎?無獨有偶,熱播劇《平凡之路》就演出了這么一個橋段,迅速引發了大家的關注。
最近熱播電視劇《平凡之路》里,潘巖在律所面試的時候,指導老師杜飛宇表示當即錄用,并且在工作崗位上做了一天一夜,還跟著老員工一起加班。第二天,潘巖也通過律所的HR順利簽訂了入職合同。
但是當另一位更優秀的畢業生舒一南想來律所工作,杜飛宇見舒一南是牛津高材生,決定當場錄取,并通知潘巖終止入職。
潘巖并沒有忍氣吞聲,反而在律所主任楊平安和資深律師易帆面前搬出法理,勇敢地捍衛自己來之不易的工作,贏得了易帆的稱贊,最終留在了榮柯律師事務所工作。
剛簽完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收回,或者是用人單位給了錄取的offer又不讓繼續來辦理入職,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還挺常見,求職者碰到這種情況該怎樣維權?
劇中,潘巖遭遇了入職變故。剛簽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反悔了,潘巖只工作了一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嗎?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該怎么辦?
根據劇中的情節,該律所只有一個招聘名額,因為一位高材生的到來,潘巖被要求交出剛簽好的勞動合同,心里別提多委屈了。如果律所非要他走人,他該怎么辦?
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宿昊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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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情況,即使潘巖只工作了一天,因為雙方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不能隨意辭退,必須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劇中,一群求職面試的年輕人走進高檔寫字樓的場景幾乎與現實生活一模一樣,他們張口閉口談論的話題,離不開“offer”,也就是錄用通知。
牛津法學碩士畢業生舒一南,收到知名律所錄用通知書第二天,被指導老師叫到辦公室,本來以為要給他安排工作,沒想到是一次特殊的談話。因為面試一切順利,舒一南從來沒想到會有變故,最后還是被從知名律所勸退。
而這一情節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實際例子,據報道,浙江杭州一位畢業生小潘同學(化名)在收到心儀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當天下午卻遭到HR毀約拉黑。
浙江杭州一位畢業生潘同學在收到心儀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當天下午卻遭到HR毀約拉黑。
那么,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能隨意反悔嗎?從法律意義上說,這錄用通知書屬于什么性質呢?
當事人小潘同學表示,這家公司的HR隨后拒接電話,目前正準備收集資料,提出民事訴訟,希望能追回損失。
浙江杭州一位畢業生潘同學在收到心儀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當天下午卻遭到HR毀約拉黑。
對此,網友紛紛表示,“一點信譽都沒有啊”,“遇到這種事一定要積極維權”,“不能讓公司想毀約就毀約”。也有網友認為,應該是公司找到一個更適合的人選,所以找個理由把小潘同學給退了。
有意見認為,錄用通知書(俗稱的offer)只是單方面的。因為offer只是公司對人才的邀請函,表明了對這個人的認可。在沒有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這個offer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是這樣嗎?
對此,頭條號簽約作者“娟姐看法”認為,潘同學收到公司的“要約”后又明確表示接受,就表示雙方合同成立。
當一家公司向你發出一封offer,明確地闡述了你的崗位、薪酬、報到時間等等內容,而你收到這封offer,并明確的回復你接受,那么這封offer就成了一個“要約”,它是一種締約的邀請。當雙方都蓋章簽字確認后,那么這份offer它就不僅僅是一張紙那么普通了。
民法上講,公司在通過查看簡歷以及與潘同學深入交流后,向其發出有意向的錄取通知書,就代表是公司向小潘同學發出要約。
《民法典》上架受市民歡迎。圖源:視覺中國
根據《民法典》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簡而言之,在小潘同學收到公司的邀約后,其明確表示接受,就表示雙方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通過小潘同學與HR的聊天記錄我們可以確認,小潘同學當時和HR說的是,其18號就會到公司報到,HR當時沒有拒絕,就代表其認可了潘先生的接受。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雖然小潘同學還沒有入職,不能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提出主張,但還是可以公司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因不講誠信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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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劇中,舒一南在求職階段收到了很多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書,在選擇了心儀的知名律所后,連夜回復郵件,拒絕了其他用人單位的要約。他完全沒想到后面會被加試所謂的“入職面試談話”,然后被拒絕。
現實生活中,黃先生就如劇中的舒一南一樣,在收到錄用通知后,被增加測試內容。
據報道,黃先生2021年12月應聘被告公司的項目經理職位,面試非常順利,幾天后他就收到了《通知函》,載明被告公司邀請他擔任項目經理,并載明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三年、試用期等。黃先生收到offer后,立即表示同意入職,并表示他從原單位離職需要走流程,將于2022年1月28日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在辦完離職手續的頭一天,被告公司人事部門突然通知黃先生需要加測筆試,說只是走個流程。
既然說筆試只是走個流程,黃先生并沒有質疑,可是正當他信心滿滿準備入職新公司的時候,卻收到他筆試不合格,公司決定不予錄用的通知。
黃先生說,這個通知對他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因為他已經從原公司離職了,而新公司又反悔了,不錄用他了,他遭受了心理和經濟上的雙重打擊。溝通無果后,他就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向他賠償15萬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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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銷,劇中人舒一南選擇憤然離去。曾有人在互聯網上發文稱,在收到一公司錄用通知后,又被以不符合入職要求為由取消錄用,最終只被賠償了10元路費。黃先生能獲得多少賠償呢?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姜君表示,被告公司的行為屬于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不能通過強制公司和求職者履約的方式。法院結合黃先生的離職時間,被告公司《通知函》載明入職時間、應聘新工作單位、薪資情況等具體情形,酌定被告公司賠償黃先生兩萬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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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進入職場時一定要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招聘環節作出的入職承諾具有約束力,不能說變就變,違背誠信原則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比如求職者不僅要能舉證公司發出了要約、自己表示接受、雙方合同成立,同時還要通過出示租房合同、離職證明、電子郵件等內容,來舉證證明因公司違約造成其遭受多少損失。
起訴涉事公司時,第一步就是確認offer的合規性,保證手里的offer是一個有效的offer,如果你的offer里具體的職位、薪資、報到時間、報到要求等細節都沒有寫,那么,維權的成本就會大很多。
最后,同學們遇到這種事不要覺得自己年輕自認倒霉,一定要維權保護自己。此外,求職的時候可以多投遞幾家公司,給自己多一些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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