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時常被稱為“流動的炸彈”,因此負責運輸的企業、駕駛人、押運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許可證和從業資格,可偏偏有人不按照規定辦事,做出了為賺小錢鋌而走險的舉動。
海某原是一名個體經營者,平時從事推銷機油業務。2021年10月19日,他從一位油槽車司機處換得汽油,隨意將換得的汽油灌裝在塑料桶內,又將自家面包車的后座拆下,騰出空間放置裝滿汽油的塑料桶。隨后,他聯系在推銷機油時認識的修理廠員工和大客車司機,準備向他們出售這些汽油。同日,公安民警接到舉報將海某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成品汽油共計264公斤。經檢驗,海某運輸的汽油樣品屬于危險化學品。
今年1月6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海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海某表示認罪服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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