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通緝犯抓捕賞金4元”信息,在網絡上引發關注。該則信息顯示,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追捕犯罪嫌疑人歐陽志鵬,懸賞金額僅為4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事件背后,一家名為“人民賞金”的企業平臺進入公眾視野。天目新聞記者了解到,這筆4元賞金并非來自于公安機關的發布,正是來自于這家“人民賞金”網站。
該網站在簡介中稱,“國內權威通緝懸賞在逃信息收錄平臺。對被公安懸賞嫌疑人開通民間懸賞,追加賞金,賞金將獎勵給對抓捕有貢獻的人,無法獎出的賞金捐贈公益機構”。
用戶“打賞嫌疑人”的錢,是否真能送到對抓捕有貢獻的人手上?無法獎出的賞金都捐了嗎?資金如何監管?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或其他違法行為?就網友提出的一系列問題,天目新聞記者開展了一番調查。
8月30日,天目新聞記者聯系上“人民賞金”網站創始人袁艷春。他向記者介紹,對被公安懸賞嫌疑人開通民間懸賞,是為“發動民間力量打擊犯罪”,助力公安追捕嫌犯。
天目新聞記者搜索“人民賞金”網站發現,在該網站中集納了通緝懸賞、失信被執行人、法院審判流程等信息。此外,還有限制乘坐火車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人員的翔實名單。
在該網站 “緊急通緝”一欄目中,收錄了自2017年2月至今各地公安部門通緝的233名犯罪嫌疑人照片及相關信息。懸賞金額各不相同,少則數元,多則數萬元。比如犯罪嫌疑人顏燕,賞金為5002元,其中5000元為公安機關公布的懸賞金額,2元為用戶追加的賞金。
記者嘗試注冊了該網站會員,可通過支付購買“淚滴”,向通緝令中的嫌疑人懸賞“手銬”“警棍”“警車”“牢房”等。1個“淚滴”需要支付1元人民幣,充值1000元可懸賞“牢房”,100元可懸賞“警車”。
據媒體報道,目前該平臺上的懸賞總金額已達8000余萬元,其中包括公安部門公布的懸賞金額。袁艷春表示,對于前來領取賞金的人員,目前無法判斷其真實性,“我們會要求其簽署一份承諾書,并告知其如果是虛假信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人民賞金”平臺開創6年,至今沒有人來領過賞金,也沒有公安部門人員來聯系過。
企查查官網顯示,“人民賞金”是武漢鼎入鑫科技有限公司設計的一款通緝犯信息民眾查詢軟件,該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蘇錦霞,2018年投資人變更前,袁艷春出資80%。
袁艷春介紹,自己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目前在一家央企工作。“人民賞金”是作為自己的一個創業項目,主要是考慮到公安部門還沒有統一的平臺,對在逃人員信息進行收集展示,希望可以作為公安追捕逃犯的輔助工具。“本來是想建這個公眾平臺捐給國家。”平臺成功運營后,袁艷春在平臺上線“懸賞嫌疑人”功能。
“有人說我這個平臺可有可無,但我覺得有比沒有好,很多在逃人員信息,我們都是第一時間公布的。”目前,平臺也匯聚了一批用戶,比如出租車司機、外賣店老板等。
從信息收集到平臺維護,袁艷春表示,自己在該平臺投入了大量財力和個人精力,“平臺創辦過程中,我們也收獲了感動,有很多人積極參與收集證據。并不盈利,還很燒錢。”
但隨之而來的,是公眾對于資金用途和去向的質疑。袁艷春說,“我們的錢是能出得去的,舉報人來了就能給。哪怕像歐陽志鵬這樣,懸賞金額僅為4元,也可以領。希望媒體呼吁,鼓勵有償舉報。”
對于用戶數量及目前用戶參與懸賞的總金額,袁艷春表示,這屬于公司內部信息,不方便透露。“如果單計算平臺用戶懸賞的金額,還夠不上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
他稱,這屬于平臺的商業行為,平臺資金都在公司賬戶上,“我沒有必要向公眾交代。平臺提供信息,用戶愿意來消費,只不過是做了個社會承諾。”袁艷春認為,錢是通過商業行為進來的,“依法納稅,對所有的錢都有支配權。”
期間,袁艷春也意識到資金監管方面的問題,沒有官方背書,缺乏公信力,曾多次嘗試與紅十字會、銀行等合作,以期將資金進行第三方托管,但沒有成功,目前還在積極尋找資金托管機構。
“不公開資金去向,又無第三方監管”,有網友表示,該網站的行為令人質疑。
一位公安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公安通緝嫌疑人,是屬有公信力的公安機關行為,“民間懸賞”的公信力值得商榷。“該平臺中寫‘打賞犯罪嫌疑人’,用戶通過購買虛擬“手銬”后,可懸賞嫌疑人,此舉實為不妥。”如果平臺認為此屬商業行為,就更不能稱之為“懸賞”。
就網友關注的“人民賞金”平臺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王艾冰律師解析,依據我國刑法,目前打處非法集資行為的主要有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但這兩個罪名的行為方式都體現在“吸收存款”,表現為對外承諾還本付息,特點在于“還”。案涉公司的行為在法律上,實際上是一種“贈與”關系,并無承諾還本付息的行為,也沒有擾亂國家金融監管秩序的后果或風險。故并不涉及非法集資類犯罪。
王艾冰表示,關鍵點在于錢款用途和實際去向,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經過調查后才能做具體分析。如案涉公司募集款項后并非實際用于打賞提供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人,而是公司用作他用,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詐騙罪;如案涉公司確實按照約定和其所披露的信息一致使用款項,但公司高管或員工利用實際控制公司財務或其他職務便利,將錢款挪作他用,還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如案涉公司利用一些非公開手段非法獲取了司法機關本不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將該公司運營或者將該公司運營過程中獲取到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給他人,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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