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有一句老話叫“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話流傳太久,到了今天,有很多內涵其實已經不對了,比如在家庭中遭受了家庭暴力怎么辦?“清官難斷家務事”,那就都不管?顯然不是!《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就已推出,其中一個非常吸引人眼球的條款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你如果收集到了各種各樣的家暴證據,一旦確定,司法為你撐腰,給你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然而,在過去6年的實踐中,全國開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只有10917個,顯然不算多,很多人覺得太麻煩,法律條款本身不長牙,起保護作用很難,可能正是聽見了大家的呼聲,今年7月推出相關司法解釋,升級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于8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它在哪些方面升級了?這回能徹底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了嗎?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快速制止、預防家暴的一道隱形隔離墻。在2016年出臺了《反家庭暴力法》,之后創設該項法令制度后,截止到去年年底,全國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從法律層面保護了受暴者的人身安全。
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環節還存在著一定障礙,如何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對此難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新《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也是繼《反家庭暴力法》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來,最高法出臺的首部司法解釋。當日,上海閔行法院就簽發了實施后該院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他是個脾氣很躁的人,他打我,我身體受不了,有時候晚上睡不著覺,想到他兇我也怕。
因丈夫犯罪入獄多年,兩人長期未共同生活,她獨自承擔起了撫養女兒、照顧公婆的家庭重任,而當丈夫刑滿釋放后非但不感恩,反之頻頻施以辱罵毆打。
他在坐牢的時候,我還經常去看他,我還希望他回來,讓這個家不能再散掉,因為上有老下有小,我一直這樣認為的。我就說他,不能再這樣混了,你坐了20年牢,你現在快60了,但出獄后還是在外面混。
女兒已成家,再加上已守候多年,讓陳女士始終抱有對家庭的一絲希望不愿離婚,便忍耐著辱罵。但再到后來丈夫大打出手,陳女士只能躲到親戚家。但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施加在自己身上后,終于讓她選擇離婚這條道路,并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今年5月5日,那一天我走進來就罵我,罵的就是很難聽的,說你這個傻女人,你今天要是敢吭聲,我就拿刀子劈死你,我也嚇得不敢吭聲。他走到哪里,我女兒就跟著到哪里,怕他一下子到房間里拿刀劈死我。那天晚上折騰到半夜,我在想著還是申請保護令吧,我就跟律師說,心里面涼透了,涼透了。
據新司法解釋,當事人因遭受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危險,只需收集準備好相關證據,就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陳女士成功申請到保護令后,她表示這幾天都沒有受到任何騷擾。
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裁定書的過程中,我們也會將該份民事裁定書送達申請人所在地的居委會及相應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和居委會有相應的協助義務,督促被申請人履行好民事裁定書上所作出的禁止性規定。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了相應的規定,可以依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的6年時間里,該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59件,而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僅有16份。以往法律的實踐中由于申請人面臨舉證難,法院面臨認證難,再加上人們的觀念差異等多方面原因,各地申請保護令的數量都相對較少。相比于之前的低發放率,此次新令下發后對于審核標準的界定將會更放寬,對于保護范圍和程度也會更加寬泛。
如果說按照之前反家暴法的規定的話,這個是很難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但是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之后,就更加注重人格尊嚴的保護,保護每一個公民更有尊嚴地在家庭中生活下去。
這個被申請人也就是你這個丈夫,如果保護令到期后還有類似行為,我們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個也是可以的。
在此次司法解釋正式施行之際,我們都在期待能有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們,能勇敢面對,不做沉默的“羔羊”,增強證據意識,并拿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主動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從2016年有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條款一直到2021年年底,接近6年的時間里,全國一共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個,之所以不算很多,雖然原因不少,但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在于證據不足,受害者拿出明確而又符合司法要求的證據保護自己,其實的確很難,因為當時的條款要求是面臨家暴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而這一次升級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其改為“較大可能性”,從“高度可能性”到“較大可能性”,這時候提供相關證據的門檻就降低了,我們的人身安全感會因此提升嗎?
8月2日中午,重慶巴南花溪派出所的民警,接待了一位自稱剛剛遭遇家暴的陳女士。
陳女士身上的傷主要集中在手臂和頭部,她告訴民警,這天一大早,因為生活瑣事,丈夫就拿起木棍對她大打出手。她和丈夫都是工地上的裝修工人,幾年前,丈夫大病一場,脾氣變得很差,經常對她拳腳相加,而她卻一直默默忍受。
這次因為在工地上上班,有一點小事情,反正他都不順心那種,心里不舒服,他就打人了。之前他打我,我覺得家丑不能外揚,我也沒有去尋求過街道、婦聯、派出所的幫助,只有求助家里的父母、親戚姐妹,跟他們商量,勸他一下,每勸一次都管不了兩天,我也沒有辦法了。
遭遇家暴多年來,這是陳女士的第一次報警,民警對她丈夫開具了暴力告誡書,同時也建議她向巴南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聽到這個陌生的名詞,文化程度不高的她似乎有點犯難。
來之前我也不清楚,我來到派出所,民警跟我講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我沒有文化,我都不懂那些法律。但是我曉得不能故意傷人,其余的我都不懂。
在很多地區,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知曉度有待提高,并且保護令需要當事人自行前往法院申請,對部分當事人來說增加了難度。而在重慶,這個問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兩年前,法院、公安、婦聯三部門建立起“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派出所民警和婦聯工作人員都可以在網絡平臺上協助申請,這使得陳女士不必再跑一趟法院。
以前是人來跑,當事人自己主動到法院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流程比較復雜,而且時間比較久。自從形成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領機制以后,當事人提出申請,我們的工作人員協助她在人民法院公眾服務平臺里面的易訴平臺完成整個申領流程。
在民警幫助陳女士上傳相關資料之后,在距離派出所十公里外的巴南區法院,法官劉秀榮通過共享平臺,看到了案件的全部信息,其中包括陳女士受傷的照片、報警回執等重要證據。對于這個案件來說,還有一個特別之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解釋前一天剛剛生效,申請人只要證明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即可,不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
這一條司法解釋實質解決了審判實踐當中的一個困境,此前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官還是用民事審判的這一個觀念,強調的是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民事案件要求高度蓋然性。但是我們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個程序上的審查,它更多的是預防和防范,所以要法官根據現有的證據,來判斷今后發生這種危險的可能性有沒有,如果有就要簽發,所以一定要從寬,而不應該從嚴。
證據不足,是人身保護令申請時的最大難題,隨著司法解釋的出臺,這一狀況有望改善,司法解釋列舉了證明家暴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十種證據,視聽資料、短信、對方的悔過書、報警回執等都包括在內。這一具體的變化使得法官快速簽發保護令成為可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是迅速控制住事態,如果下達很慢,就會助長施暴人囂張的氣焰,在72小時完成簽發是《反家庭暴力法》的相應規定,司法解釋出臺之后,因為它明確了相應證據的標準、證據的種類,在72小時之內完成簽發可能性大大提高了,如果能像巴南這樣部門間聯動,打通相應的壁壘,我們20分鐘就可以簽發出來。
人身保護令在由法官簽發后,在派出所的彩色打印機中打印出來,并由民警交到了陳女士的手中正式生效。從2016年3月到2022年8月2日,6年多里,重慶市巴南區共簽發人身保護令493件,這在全國各區縣中排在前列。493件保護令中,由公安、婦聯協助立案的就超過了八成,這也凸顯出各部門聯動的重要作用。
這次升級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明確了更多的被保護人范圍,比如,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這就把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監護,撫養,寄養等關系的人都納入到了保護范圍當中,那么戀人呢?法律上不算一家人,但假如戀愛且無同居或者曾經擁有著密切關系,遭受暴力算不算家暴呢?能得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嗎?
8月3日,詩人余秀華在社交平臺發布律師函,要求其前男友停止發布侮辱誹謗言論。該糾紛源于7月余秀華被打事件。一份治安調解協議書顯示,余秀華曾被前男友打耳光、掐脖子。在道歉信中其前男友承認家暴,但又在后續采訪中說,因二人非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認為打余秀華并非家暴。
雖然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里面,對這個范圍還做了一個框定,但是它沒有提戀愛關系、同居關系等等,但是它有一個“等”字。我們都知道,這樣的舉例不可能是窮盡,我們國家現在已經發的一萬多個保護令當中,包括了戀愛、追求、同居,包括離婚多年以及分手之后發生了暴力,都是在我們理解的家庭暴力這個范圍內。
社會關系更加多元的當下,家暴已不只發生在家庭內部,反家暴法附則條款就已承認這一現實。本次司法解釋對其進行進一步框定,即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等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等關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亦屬家暴。曾參加過反家暴法出臺的馮媛強調,該表述有助于保護非婚同居、離婚不離家及非婚生子女等特殊群體的權益,而戀愛卻沒同居、離婚等具有或曾具有親密關系的人,雖無共同生活卻仍遭暴力或威脅,亦屬常見。
共同生活不必然等于天天都在一個屋檐下的共同生活,比如法官,包括公安機關他們就會更加嚴謹或者嚴格來看法條,他們只愿意去采納列舉了的,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司法人員不去根據現實做理解,他就容易只是局限在“等”字之內,這就容易造成一些本來反家暴法應該保護的對象,常常在具體的過程當中難以得到司法保護。
家暴有輕有重。不久前山東“雨衣男”潛伏樓道,將前妻拽入家中并發生關系。有人認為該男子行為不屬家暴,主要涉嫌強奸。但在馮媛看來,這既是涉嫌強奸也是家暴,女性既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申請對前夫的刑事責任。據報道,此前,兩人離婚后產生矛盾。
他之所以敢施暴,他就是覺得他的這個(針對前妻的)行為沒人管得了他,但是保護令一發,他就知道他這個行為的嚴重性。如果他繼續有暴力的話,他就要承擔進一步的法律責任了。所以保護令在這種情況下,預防即將發生的家暴。一般來說保護令時間很強,保護令特殊情況下24小時就要核發,像這種涉及強暴行為,如果馬上撥打110,公安機關也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可能這種時候就比保護令更快。
保護令更重預防,但錯過預防而發生嚴重家暴后,依然可在追究刑事責任基礎上追加人身安全保護令為雙保險震懾力,而保護令的效能,在很大程度上仰仗執法人員對法律的認知,需要給包括公眾在內的全人群普及家暴常識。馮媛強調,此次司法解釋對適用對象的框定,暗含家暴不分性別、不論長幼,一些男性也會成為被家暴的隱秘對象。
尤其是成年男性被施暴,他可能更不愿意求助,他們這些顧慮其實都來自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比如對于女性來說,家丑不可外揚,對于男性來說,就覺得一個大男人怎么還受欺負,可能不符合人們對一般男性的期待,這些都是屬于社會規訓。
在馮媛看來,家暴常識學習培訓之外,一些正在轉變的思維方式也很重要。在對家暴的譴責中,有一種聲音如此說道:“一個大男人竟然欺負女人”,這種說法被批評;而男性遭家暴后,男性更多暗示自己要有堅忍與堅強的男子漢氣概,該想法同樣不被提倡。
就是這種看似保護女性(的看法),它是把男性作為一個強者,是站在一個好像你是優勢者,你應該用一種(高高在上的)保護這樣的方式來對待女性,它維護了男性高于女性這樣的一種權力關系,而不是說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對另外一個人施加暴力,所以它不是站在一個平等關系上來反暴力。能對這樣的一個說法來提出批評,表明我們社會上大家的性別平等意識已經在提高了。
同樣,男性遭遇家暴也可以勇于維護自己的權益。馮媛強調,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家暴的受害者,其本質在于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系,而實現性別平等才能消弭暴力,這注定是一個漫長的改革命題,需要每個人把對家暴的好認知化作日常生活中的習慣和實踐。
一個法律能成為好法律,不僅在起草階段,更重要的是在實施階段,它要讓人們知道,并且讓有需要的人真正從中找到安全感得到保護并維護著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們也期待人身安全保護令讓清官也敢斷家務事,并讓更多的人有安全感。
編導丨張大鵬 馬詣宸 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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